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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对于商场上资金的流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重要作用,因此完善公司对外担保的规范对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繁荣有重大的积极意义。1993年的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该条款因为条文内容过于简单使得在实际适用中争议不断。因此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在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虽然修改后的条款更为成熟,但是规定的内容仍较为抽象,因此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大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事项的情况下公司是否有对外担保的能力?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是什么?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所做出的公司内部的担保决议的效力?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所做出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公司对外担保权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的公司内部决议的义务?现在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以及研究方向。第二部分为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概述,从概念、分类、意义以及风险等方面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介绍,并对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例进行了分析及介绍,同时也以典型案例以及条文解释为基础介绍了1993年《公司法》以及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重点分析了1993年《公司法》以及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担保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由此引起的争议问题包括对外担保能力的问题、公司内部决议效力的问题以及公司内部决议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影响的问题。第三部分从对外担保行为的性质以及现行《公司法》16条的解释出发论证了公司具有对外担保能力以及分析了公司享有对外担保决策权的公司机关的确定。第四部分在现行《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下介绍了违背公司章程的内部担保决议的种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行为的理论,分析了各类型决议的效力。第五部分在分析现行《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的基础上讨论了公司内部决议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影响,同时分析了公司担保权人的对于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决议的审查义务及审查的限度。第六部分是结语,总结了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为更好地完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