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angbinti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黑恶势力犯罪作为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自1983开启了对其进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之后较长时间内对于黑恶势力犯罪都是重点、打击重点防范。经过长期的努力,遏制黑恶势力犯罪方面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此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看出,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存在,通过转变犯罪手段,即从传统的暴力方式逐步转变为“软暴力”等非暴力手段。由于“软暴力”手段隐蔽性强,不易受到处罚,使得黑恶势力更为热衷于实施此类犯罪手段,司法实务部门又缺乏对其进行打击的法律依据,则就导致社会上“软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更全面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针对逐渐严重的“软暴力”问题,2018年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做出了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的规定,并在2019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软暴力”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被纳入刑法领域,在理论界引发了学者们热烈的讨论,有学者对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疑问,有学者对规定的扩张可能性做了论述并提出缩限解释的重要性,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调控与刑法解释层面论证了“软暴力”合理性。本文认为将“软暴力”行为解释入刑法体系是符合罪刑法定的,但在具体适用时要尽量作缩限认定,避免打击不当。
  本文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软暴力”规范的沿革与出台缘由
  首先,对“软暴力”相关的规定进行时间顺序上的梳理,其特点表现为从暗含式的规定到明确性的规定,从开始的非暴力手段发展到如今的“软暴力”。其次,对“软暴力”出台的缘由进行了探索,先是对必要性的分析,在“软暴力”提出之前,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并达到了与暴力、威胁手段相当的危害结果,实务部门对这一行为出现了打击瓶颈,无法有效打击,现实的问题使得对“软暴力”进行打击成为必要;接着对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从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理论对“软暴力”进入刑法体系的合理性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最后分析了出台“软暴力”规范的必然性,“软暴力”与国外的缠扰行为有一点的相似之处,都与针对精神的罪行相关,并且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将“软暴力”予以刑法规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第二章:“软暴力”的内涵之探析
  首先,总结了不同的语境下的“软暴力”,包括词语学的解释、社会语境中对“软暴力”的表述与理解、犯罪学上区分“软暴力”与软暴力犯罪,在不同的语境下存在形式各样的“软暴力”。其次,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软暴力”,区别于词语学、社会学语境下的“软暴力”,据规定对“软暴力”概念的界定,将其内容细分为主观特征、行为特征、结果特征,并对三个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从而使在认定“软暴力”行为时有更加清晰认定思路;其次,分析“软暴力”的性质,从而明确“软暴力”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软暴力”是犯罪手段,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最后,将容易与“软暴力”相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暴力、威胁、胁迫、其他手段,并总结出“软暴力”是非暴力、非威胁、胁迫的“其他手段”中的一种的犯罪手段。
  第三章: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
  前面部分主要将“软暴力”行为单独进行分析,但作为依附于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必须要将其与黑恶势力犯罪相结合,司法认定中才能对其给予刑法上的评价。讨论之前,先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犯罪时存在的偏差,然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讨论司法认定要点,包括“软暴力”的实施主体,其中主要讨论了“软暴力”作为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特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以暴力、威胁为基础,仅有“软暴力”不能够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认定恶势力时,要求“软暴力”与暴力、威胁共同作用,否则仅有“软暴力”也不能够认定恶势力;主观要件,主要分析了罪过和目的;客观要件中主要分析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从整体上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予以把握。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首先,虽然“软暴力”概念只在我国出现,但是“软暴力”作为一个行为包括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这些行为方式作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不会仅仅发生在我国,国外也会面对类似的情况,比如国外对缠扰行为的规定,通过查阅资料可知,各国都对缠绕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定,以单独设立缠绕罪的方式来打击这类行为,笔者留意到“软暴力”行为与国外的缠扰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将国外对缠绕行为的相关规定列了出来,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软暴力”,并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理办法。其次,深入探究了“软暴力”与暴力关系,现有相关文献也谈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篇幅不长不够深入,笔者梳理分析了国内外对暴力的解释,并注意到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暴力的解释趋于精神化,将静坐行为也视为暴力,这有利于深化对暴力与“软暴力”的关系的认识。最后,在司法认定要点中,直接指出了对“软暴力”本身的主观、行为、结果特征与具体犯罪中的主观、行为、结果要件的双重认定,既要同时满足,也要注意区分,避免认定的混淆。
  本文存在的不足:笔者知识有限,文章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虽然本文对“软暴力”的内涵进行了大篇幅的分析,但存在逻辑论证不严密、分析不到位以及理解上的偏差;最后在总结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和全面,问题的分析还不到位;总结、提炼、表达能力有待提高。
其他文献
近年来,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在中国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家庭农场是山东省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是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趋势。研究家庭农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对山东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来说主体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因此,本文以山东省示范家庭农场287份调查问卷进行了实证研究。  本文在回顾和梳理了中国现阶段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意愿的影响因素,以农
学位
农业贷款难是制约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难题,限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复杂繁多、农户可抵质押资产有限等原因,信贷机构往往不愿向农户提供农业贷款服务。为解决农业贷款难问题,国家提出开展银保互动合作模式,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以稳定农业收入、降低信贷风险发生概率。理论上,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之间存在内外部协同效应,能减少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促进共同发展。但已有研究却对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互动关系存在分歧。通过分
学位
自21世纪以来,互联网迅猛发展,电子技术高速演变,其跨空间性使传统的诈骗犯罪行为分化,诈骗实行人、取款人、被害人相互分离,新型的电信诈骗犯罪形式应运而生。然而,最近几年,电信诈骗行为人为了躲避追查,电信诈骗愈加集团化、分工化,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人员严格分工,联络人员、购买银行卡POS机、购买通讯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骗取钱款、转账分流等行为环环相扣,其中帮助取款人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最
在跨越式发展的社会中,出现了一些表面上与犯罪没有关系,但却在实质上提供了帮助以推动了正犯实施相应的犯罪,在刑法中,这就被称作“中立帮助行为”。律师提供咨询服务就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一个内容。由于法治不断的健全,律师行业队伍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并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公民进行法律咨询将会成为一种趋势。结合当前“扫黑除恶”的背景,由于有的黑恶势力组织通过雇佣律师顾的手段,打法律的“擦边球”,律师
近三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偷换(包括覆盖)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侵犯他人财产的新型犯罪,就此类案件的犯罪定性问题,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刑法学术界亦众说纷纭,有“盗窃罪说”、“侵占罪说”和“诈骗罪说”三种观点,目前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结论。本文致力于探讨和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正文分为四章,全文约五万字。  第一章: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解构  本章意在为后文解决犯罪定性问题奠定
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然而成文的刑法因其自身具有的滞后性、抽象性等局限性,无法紧紧跟随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新型犯罪行为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当然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是弥补成文刑法弊端的主要理论工具之一。比如,对行为人主观上想生产“麻黄碱”,客观上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生产出中间物“甲卡西酮”,在刑法上的认定存在疑问。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刑法中的其他解释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而当然解释
学位
“P2P网贷”是指个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一种经由互联网的催化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2P网贷中的非法集资共犯”则是指在P2P网贷中的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但由于其犯罪所涉及罪名的特殊性、人员的众多性等,导致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对于其共犯的认定仍然具有极大的分歧。本文将致力于探讨和解决此共犯的认定问题。  本文共计四万五千余字。除导论外本文分
学位
袭警行为是指行为人暴力威胁或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于袭警行为,我国《刑法》第277条的第1款和第5款都有明文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为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法条过于简单,法条中用词的相应内涵并没有具体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和学理界对其认定存在争议。而我国现今暴力袭警犯罪事件数量逐年递增,影响越发恶劣,危害也越发严重。袭警事件发生之后,针对袭警行为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这不仅是对犯
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使得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商事合同诈骗类犯罪长期存在并且仍旧处于高发态势。但是针对这类案件罪与非罪、是何种罪的讨论也依旧没有停息,这些诈骗犯罪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犯罪的是,它们发生于商事领域,被蒙上了一层商事的面纱,在认定的过程中,仍采用普通诈骗犯罪认定主观目的的方法稍显捉襟见肘,在研究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学者看法之后,发现针对本问题还有研究的空间。  本文除导
现今社会,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管理不断加强,行政犯罪圈逐步扩张,由此产生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往往存在许多交叉重叠之处,针对行政犯违法性认定问题,实务中存在认定误区和分歧,刑法学界对此亦争议不断。本文致力于探讨和解决如何认定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这一问题。  本文除导论部分,正文分为三章,全文约六万五千字:  第一章:行政犯刑事违法性认定的基本原理  本章意在为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认定确定基本的理论方向和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