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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作为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自1983开启了对其进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之后较长时间内对于黑恶势力犯罪都是重点、打击重点防范。经过长期的努力,遏制黑恶势力犯罪方面有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此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以看出,我国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存在,通过转变犯罪手段,即从传统的暴力方式逐步转变为“软暴力”等非暴力手段。由于“软暴力”手段隐蔽性强,不易受到处罚,使得黑恶势力更为热衷于实施此类犯罪手段,司法实务部门又缺乏对其进行打击的法律依据,则就导致社会上“软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更全面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针对逐渐严重的“软暴力”问题,2018年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做出了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的规定,并在2019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软暴力”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被纳入刑法领域,在理论界引发了学者们热烈的讨论,有学者对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疑问,有学者对规定的扩张可能性做了论述并提出缩限解释的重要性,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调控与刑法解释层面论证了“软暴力”合理性。本文认为将“软暴力”行为解释入刑法体系是符合罪刑法定的,但在具体适用时要尽量作缩限认定,避免打击不当。
本文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软暴力”规范的沿革与出台缘由
首先,对“软暴力”相关的规定进行时间顺序上的梳理,其特点表现为从暗含式的规定到明确性的规定,从开始的非暴力手段发展到如今的“软暴力”。其次,对“软暴力”出台的缘由进行了探索,先是对必要性的分析,在“软暴力”提出之前,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并达到了与暴力、威胁手段相当的危害结果,实务部门对这一行为出现了打击瓶颈,无法有效打击,现实的问题使得对“软暴力”进行打击成为必要;接着对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从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理论对“软暴力”进入刑法体系的合理性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最后分析了出台“软暴力”规范的必然性,“软暴力”与国外的缠扰行为有一点的相似之处,都与针对精神的罪行相关,并且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将“软暴力”予以刑法规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第二章:“软暴力”的内涵之探析
首先,总结了不同的语境下的“软暴力”,包括词语学的解释、社会语境中对“软暴力”的表述与理解、犯罪学上区分“软暴力”与软暴力犯罪,在不同的语境下存在形式各样的“软暴力”。其次,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软暴力”,区别于词语学、社会学语境下的“软暴力”,据规定对“软暴力”概念的界定,将其内容细分为主观特征、行为特征、结果特征,并对三个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从而使在认定“软暴力”行为时有更加清晰认定思路;其次,分析“软暴力”的性质,从而明确“软暴力”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软暴力”是犯罪手段,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最后,将容易与“软暴力”相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暴力、威胁、胁迫、其他手段,并总结出“软暴力”是非暴力、非威胁、胁迫的“其他手段”中的一种的犯罪手段。
第三章: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
前面部分主要将“软暴力”行为单独进行分析,但作为依附于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必须要将其与黑恶势力犯罪相结合,司法认定中才能对其给予刑法上的评价。讨论之前,先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犯罪时存在的偏差,然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讨论司法认定要点,包括“软暴力”的实施主体,其中主要讨论了“软暴力”作为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特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以暴力、威胁为基础,仅有“软暴力”不能够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认定恶势力时,要求“软暴力”与暴力、威胁共同作用,否则仅有“软暴力”也不能够认定恶势力;主观要件,主要分析了罪过和目的;客观要件中主要分析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从整体上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予以把握。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首先,虽然“软暴力”概念只在我国出现,但是“软暴力”作为一个行为包括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这些行为方式作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不会仅仅发生在我国,国外也会面对类似的情况,比如国外对缠扰行为的规定,通过查阅资料可知,各国都对缠绕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定,以单独设立缠绕罪的方式来打击这类行为,笔者留意到“软暴力”行为与国外的缠扰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将国外对缠绕行为的相关规定列了出来,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软暴力”,并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理办法。其次,深入探究了“软暴力”与暴力关系,现有相关文献也谈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篇幅不长不够深入,笔者梳理分析了国内外对暴力的解释,并注意到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暴力的解释趋于精神化,将静坐行为也视为暴力,这有利于深化对暴力与“软暴力”的关系的认识。最后,在司法认定要点中,直接指出了对“软暴力”本身的主观、行为、结果特征与具体犯罪中的主观、行为、结果要件的双重认定,既要同时满足,也要注意区分,避免认定的混淆。
本文存在的不足:笔者知识有限,文章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虽然本文对“软暴力”的内涵进行了大篇幅的分析,但存在逻辑论证不严密、分析不到位以及理解上的偏差;最后在总结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和全面,问题的分析还不到位;总结、提炼、表达能力有待提高。
“软暴力”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被纳入刑法领域,在理论界引发了学者们热烈的讨论,有学者对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疑问,有学者对规定的扩张可能性做了论述并提出缩限解释的重要性,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调控与刑法解释层面论证了“软暴力”合理性。本文认为将“软暴力”行为解释入刑法体系是符合罪刑法定的,但在具体适用时要尽量作缩限认定,避免打击不当。
本文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软暴力”规范的沿革与出台缘由
首先,对“软暴力”相关的规定进行时间顺序上的梳理,其特点表现为从暗含式的规定到明确性的规定,从开始的非暴力手段发展到如今的“软暴力”。其次,对“软暴力”出台的缘由进行了探索,先是对必要性的分析,在“软暴力”提出之前,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加,并达到了与暴力、威胁手段相当的危害结果,实务部门对这一行为出现了打击瓶颈,无法有效打击,现实的问题使得对“软暴力”进行打击成为必要;接着对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从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理论对“软暴力”进入刑法体系的合理性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最后分析了出台“软暴力”规范的必然性,“软暴力”与国外的缠扰行为有一点的相似之处,都与针对精神的罪行相关,并且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不断完善对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将“软暴力”予以刑法规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第二章:“软暴力”的内涵之探析
首先,总结了不同的语境下的“软暴力”,包括词语学的解释、社会语境中对“软暴力”的表述与理解、犯罪学上区分“软暴力”与软暴力犯罪,在不同的语境下存在形式各样的“软暴力”。其次,提出了法律意义上的“软暴力”,区别于词语学、社会学语境下的“软暴力”,据规定对“软暴力”概念的界定,将其内容细分为主观特征、行为特征、结果特征,并对三个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从而使在认定“软暴力”行为时有更加清晰认定思路;其次,分析“软暴力”的性质,从而明确“软暴力”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软暴力”是犯罪手段,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最后,将容易与“软暴力”相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包括暴力、威胁、胁迫、其他手段,并总结出“软暴力”是非暴力、非威胁、胁迫的“其他手段”中的一种的犯罪手段。
第三章: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司法认定
前面部分主要将“软暴力”行为单独进行分析,但作为依附于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必须要将其与黑恶势力犯罪相结合,司法认定中才能对其给予刑法上的评价。讨论之前,先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手段犯罪时存在的偏差,然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讨论司法认定要点,包括“软暴力”的实施主体,其中主要讨论了“软暴力”作为认定黑恶势力的行为特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必须以暴力、威胁为基础,仅有“软暴力”不能够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认定恶势力时,要求“软暴力”与暴力、威胁共同作用,否则仅有“软暴力”也不能够认定恶势力;主观要件,主要分析了罪过和目的;客观要件中主要分析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从整体上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予以把握。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首先,虽然“软暴力”概念只在我国出现,但是“软暴力”作为一个行为包括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这些行为方式作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不会仅仅发生在我国,国外也会面对类似的情况,比如国外对缠扰行为的规定,通过查阅资料可知,各国都对缠绕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定,以单独设立缠绕罪的方式来打击这类行为,笔者留意到“软暴力”行为与国外的缠扰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将国外对缠绕行为的相关规定列了出来,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软暴力”,并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理办法。其次,深入探究了“软暴力”与暴力关系,现有相关文献也谈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篇幅不长不够深入,笔者梳理分析了国内外对暴力的解释,并注意到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暴力的解释趋于精神化,将静坐行为也视为暴力,这有利于深化对暴力与“软暴力”的关系的认识。最后,在司法认定要点中,直接指出了对“软暴力”本身的主观、行为、结果特征与具体犯罪中的主观、行为、结果要件的双重认定,既要同时满足,也要注意区分,避免认定的混淆。
本文存在的不足:笔者知识有限,文章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虽然本文对“软暴力”的内涵进行了大篇幅的分析,但存在逻辑论证不严密、分析不到位以及理解上的偏差;最后在总结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和全面,问题的分析还不到位;总结、提炼、表达能力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