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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之一,证据制度可以说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在此前提下,证人出庭作证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意义重大。然而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以及证人伪证现象频发,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健康运行造成了巨大阻碍。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有很多,角度各异。有从国内外制度比较研究角度来完善本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也有从立法和司法缺陷角度进行研究的,亦有从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组成部分角度来一一展开完善的。笔者尽量多地阅读了相关的研究,认为从当事人和证人权利保障角度来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其独特的意义价值。这个角度的创新点在于能够避免对外国制度的照搬照抄,也能不局限于现有的制度框架,以对当事人和证人相关权利的保障来对制度进行设置和完善,开拓了思路,或许能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新路径。按照这一思路,本文论述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评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具体阐述当事人权利时,以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框架,在从法理论证的基础上,列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该些权利的规定,从守法角度再度论证这些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落实;同样,对证人权利的论述也采用以上论证方法,得出证人应当享有拒绝作证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本部分对权利的论证是整篇文章的基础,接下来的论述都是围绕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来展开制度完善的。第二部分紧跟第一部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找寻忽视当事人和证人上述权利的现象。本部分的阐述以数据论证和事例阐述为主,较为准确地展示忽视当事人和证人权利现象的严重性,为下文揭示该现象背后的原因做铺垫。第三部分紧密承接第二部分内容,多角度着力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揭示制度上的缺陷,为下一部分的对症下药做铺垫。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中之重,主要内容是以当事人和证人权利的保障为中心,立足本国实际,参考国外立法,完善我国现存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