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值班律师职责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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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值班律师制度得到普遍适用,但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引发理论界的热议。但理论界的关注焦点“剑走偏锋”,主要讨论的是值班律师的性质,有的学者甚至提出要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这些研究无助于解决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值班律师属于广义的“辩护人”,但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是“值班”而非“辩护”性质,因此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存在着本质区别。要解决值班律师履职不力的问题,关键是理清值班律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才能与其“值班”性质相吻合。本文将重新审视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基于值班律师的定位,对于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进行调整。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四千余字。第一部分研究值班律师的履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广东省Z市及其下属的11个区级法律援助处2018年到2020年第一季度值班律师履职情况的统计数据来看,值班律师除了法律咨询、见证具结书签署之外,其他职责的履行率都普遍偏低。从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情况来看,市、区两级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值班律师的履行率存在较大差距,市级平均履行率达到90%以上,而区级平均履行率不到1%。值班律师履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值班律师的一般职责为办案机关所忽视,致其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难以发挥作用;二是值班律师难以履行特殊职责,沦为认罪认罚案件的“见证人”。第二部分分析了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原因。值班律师定位错误,是值班律师见证人化的根本原因。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理论界主要有“值班律师是辩护人”“值班律师是准辩护人,应当赋予辩护职能”“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三种观点。现有研究成果陷入了一个误区,即在面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履职不力的问题时,不是反思值班律师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是否契合,而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需要,对于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中国式改良”。事实上,我们应当将值班律师制度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桎梏中解放出来,重新审视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从法理、现有规范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值班律师应当定位为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所提供的应当是最初一公里的法律服务。此外,公检法机关的人权保障意识欠缺,值班律师的履职保障制度、质量监督体系、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也是导致值班律师履职不力的原因。第三部分研究如何调整值班律师职责,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履职。值班律师的“值班”性质,决定了值班律师不是为特定当事人服务的、为其提供完整辩护的律师,也决定了值班律师不可能通过阅卷、调查取证、会见等方式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值班律师只能在“值班”当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短暂交流和与办案人员的短暂接触部分了解案件情况。这就意味着有些职责应当由辩护律师而不是值班律师行使,如对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对法律赋予值班律师的这些职责,应当“做减法”,即将其交由辩护律师而不是值班律师行使。而对于法律未规定但由值班律师履行更为适宜的职责,则需要“做加法”,进行赋权,如代理申诉、控告。在调整值班律师职责后,还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值班律师充分履职,实现值班律师制度与辩护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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