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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冲击,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产品交叉严重,跨行业、跨市场的资产管理产品普遍存在投资链条长、交易结构复杂、交易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在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存在监管空白、监管套利与监管重叠的问题,现行的两种金融监管模式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为破解监管难题、防范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强调“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交易形态,认定金融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实质,将资本来源、中间环节与最后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产品和业务行为的性质”的穿透式监管理念成为必然选择。本文研究发现,针对金融市场的违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行动方案,随着《资管新规》的发布,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统一监管、穿透式监管的严格监管手段已基本涵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从发行到结束的所有阶段。但是,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范还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普遍存在监管过度的问题,使得穿透式监管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实践中如何适用穿透式监管尚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建议,在当前金融混业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且兼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充分考虑穿透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问题,确定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的合理边界。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资产管理产品为研究对象,拟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的方式:第一部分对“资产管理产品”这一研究对象现行的两种监管模式加以介绍,提出在现行监管模式下,“大资管”时代对跨界存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有效监管难以全面发现,监管缺位与监管重叠同时存在,监管套利盛行,导致金融领域风险频发;为消除以上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监管层提出打破身份标签,从金融业务的本质入手,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随后对穿透式监管的内涵及其实质加以介绍,分析穿透式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归纳穿透式监管的法律实践,为后文的研究打下根基。第二部分运用第一章的研究成果,以监管案例为切入点和分析视角,从对资产管理产品的过度监管、监管规则形式化与行政权的扩张、跨境投资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的穿透式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在当前我国的穿透式监管由于监管过度、规则不明确,导致边界不清的情况下,确定监管边界功能和积极作用。其一,能够避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经营自主权和营业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二,能够兼顾金融机构、投资者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可以避免金融抑制、鼓励金融创新等。第四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穿透式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资产管理产品穿透式监管边界的具体对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细化穿透式监管规则,其次,制定穿透式监管的法定程序;最后,建立穿透式监管信息共享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