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ael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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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正当性支撑,通过设置“知情-同意”步骤,修补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并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维持一个相对平衡,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大数据时代,信息交换更为频繁,信息利用也更为广泛。这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情同意原则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比如信息处理者虽履行了告知程序,但由于知情同意条款晦涩难懂导致信息主体对同意后果不明等原因,主体常处于“告而不知”的境地;严格执行形式单一的“完全的知情同意”模式既不能满足信息利用的多元化需求,也不经济;信息主体往往面临不同意就不能使用服务的窘境,从而被迫选择同意等。鉴于目前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阻碍重重,在我国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果要坚持此项制度那又该如何完善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成为重要议题。问题背后不仅涉及法律规范或逻辑推演,还关乎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平衡。论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针对目前学界对知情同意原则产生的分歧,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法律规定入手,介绍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内涵,探究了该原则存在的理论依据和法理基础,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认为,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通过履行告知义务让信息主体知情,并且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之后,信息处理行为才具有合法性,以达到保护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过程公平合法的双重目的。需要指出的是,同意是独立于信息处理者告知的单方法律行为,并非双方约定。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评估代表企业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政策,对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为后文对知情同意原则提出建议和细化做铺垫。其面临困境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称损害同意基础、信息主体“理性决策”的能力存疑、信息流通缺乏用户控制,以及知情同意原则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包括:知情同意原则的目的与信息流通存在矛盾、信息主体知情效果以及同意有效性难以保证和实践中产生的高成本等,加之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以及实施环境偏差,综合作用之下导致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效果不佳。第三部分提出重视个人信息分类,并在其基础之上对知情同意条款进行区别化设计。本文建议个人信息的分类不仅可以从信息类别入手,还可以依据信息的处理阶段、对信息进行处理的主体及信息利用场景等不同特征进行区分。在完善信息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信息处理采用区别化的知情同意条款:比如在知情步骤中,将敏感程度高和风险系数大的信息处理置于隐私与个人信息政策醒目位置,而一般信息可不做警示提醒,以降低阅读难度。在同意步骤中,针对不同信息,将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概括同意与逐项同意结合适用。第四部分基于前文的讨论,从完善隐私与个人信息政策的角度对知情同意提出改进建议。本文建议首先应完善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同意模式;其次针对信息主体的被迫同意窘境,建立“付费不同意”制度寻求更高程度的个人信息保护;最后在动态层面打破目前一次性同意的局限,通过完善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后续沟通建立动态同意模式以完善信息二次利用同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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