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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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代偿税收债务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由于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理论的薄弱以及相关法条的缺失,导致司法机关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性质认定不一,并且对第三人代偿后的相关衍生权利认识不足。本文试图在税收之债理论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为逻辑起点,从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三个角度论证税法援引第三人代偿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尝试从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构建税收之债的第三人代偿制度体系。除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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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代偿税收债务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由于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理论的薄弱以及相关法条的缺失,导致司法机关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性质认定不一,并且对第三人代偿后的相关衍生权利认识不足。本文试图在税收之债理论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为逻辑起点,从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三个角度论证税法援引第三人代偿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尝试从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构建税收之债的第三人代偿制度体系。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遵循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理论论证再到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路。第一部分是“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明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性质认定不同和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相关衍生权利的判定存在偏差的问题。另一方面,分析了问题的形成原因。第二部分是“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认识和界定”。首先,对税收之债的基础理论和第三人代偿的概念进行概述,明确了本文的理论基础和论证范围。在对“税收权利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比较中,得出“税收债务关系说”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历史背景、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趋势的结论。通过对第三人含义的界定、第三人代偿种类的划分,明晰了第三人的范围。其次,在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与其相关概念的区分中,明确在法律未作规定的前提下,应将税收之债第三人自愿代偿的性质认定为无因管理之债,但第三人自愿代偿税款的行为并不符合无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因此应在法律中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性质作出规定。最后,对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相关衍生权利作出分析。第一,在对第三人代偿分类讨论的基础上,肯定了税收之债第三人自愿代偿后的追偿权。第二,厘清税法中的借用概念问题后,基于公平原则和税法主体的特殊性,应赋予约定第三人代偿和第三人自愿履行中第三人有限的代位权。第三,通过质疑税收优先权的存在,而进一步明确第三人代偿税收之债后,应不具备优先权。第三部分是“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的可行性分析”。从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三个角度论证了税收之债援引民法中的第三人代偿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合理性方面。从国家的本质理论着手,考察课税的正当性根据以及税收的本质。税法与民法都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调整的是财产权利。新兴的法学研究范式——领域法学,也为税法与民法的交融提供了佐证。此外,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制度具备理论基础和经济学基础。其次,合法性方面。税收之债援用第三人代偿符合《宪法》第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最后,正当性方面。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法治目标,符合税总发[2015]32号传达的精神,且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部分是“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制度的构建”。从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构筑税收之债第三人代偿制度。《宪法》应明确规定税收之债,未制定《税法通则》前,《税收征管法》规定第三人代偿的基本内容。为应对税收第三人代偿的复杂性,再辅之以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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