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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职务过失犯,是指职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形态。在理论方面,系统的对于职务过失犯进行研究还不多见;在立法方面,对于职务过失犯的规定也远远少于职务故意犯,缺少统一、严密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存在严厉打击故意犯而轻纵过失犯的状况,这就严重影响了对职务过失犯的惩罚与预防。本文的第一个问题是对职务过失犯的立法例、含义以及与相关概念区分的分析论述。刑法上的职务是指行政方面的职务,是一种依法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是一种职权和职责的有机统一 。职务人员是一个比较清楚、明晰的概念,它恰当地表明了职务过失犯所包含的两个互相关联又有区分的部分——职务与公务。1997年新刑法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的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罪从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划分出来,说明前一种行为是非公职的职务行为,后一种行为则是公务行为,尽管上述划分是职务故意犯罪的范畴,但是这种改变为我们理解国家立法对与职务与公务不同态度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本文的第二个问题是对职务过失犯的各个构成特征的分析论述。职务过失犯的主体应当是在职务活动中,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责权利必然联系的犯罪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职务人员。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务人员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具有一定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非国有公司、企业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人员,主要是指<WP=51>负有特定职务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职务过失犯,既要考察其在工作岗位上是否保持了谨慎的态度,又要考察其是否履行了排除危险状态的义务;而且必须先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即行为主体的行为时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具体条件,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考作为判断行为人注意能力的认定标准。职务过失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不应局限于实害犯,还应包括过失危险犯,目前我国规定的过失危险犯就有一个是职务过失犯,即第409条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本文的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职务过失犯的类型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过失犯和其他职务人员职务过失犯;根据职务过失犯所侵犯的客体的性质不同,分为破坏社会主义公共安全的职务过失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公务管理活动的职务过失犯和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职务过失犯;根据主体担任的职务不同及其责任权力的指向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决策过失犯、管理过失犯和监督过失犯。本文第四个问题论述了职务过失犯的刑事责任的表述、理由以及笔者的立法建议。职务过失犯的刑事责任应该是指职务人员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根据外国立法经验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重于普通过失犯罪;在业务过失犯罪中,职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更重于技术过失犯罪与职业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犯罪的,应从重处罚。职务过失犯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由于发生在行为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系行为人违背职责而造成的,也应体现出刑事立法的这种精神;规定职务过失犯罪法定刑高于技术过失犯罪和职业过失犯罪,应该是与其主观恶性相适应的;<WP=52>职务过失犯罪是严重违背职务要求、职业纪律、职业道德的犯罪,因而,这种犯罪不仅可以直接造成公共财产甚至生命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重于技术过失犯罪和职业过失犯罪。本文第五个问题是在科学地区分不同的概念的基础上,正确阐述了职务过失犯与职业犯、业务过失犯、工作失误、假想职务行为、意外事故和共同犯罪等范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