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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城管行政执法中不断出现的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这种立法缺陷导致了实践中的偏差。随着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人们对城管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旧有的行政执法模式已不能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完善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的写作即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文章的研究重点是分析和探讨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对策。本文通过对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过程进行简单的介绍,进而指出其对城管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现状的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在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导致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进行较深层次的解读,以此为基础并以现有的指导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法律一《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对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论文全文3万余字,文章共有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并提出本文的框架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及其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影响,主要论述了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及其内涵,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时代背景,同时对服务型政府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影响进行了概括,从而明确了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在服务型政府下的定位。第三部分为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当前的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告知程序的规定不尽完善、协商履行制度欠缺、说明理由的规定不明确和行政听证制度不健全。第四部分为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缺陷的原因,通过上文对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立法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较深层次的解读。第五部分为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完善,通过对上文的一系列认证和铺垫,在此部分从立法上对我国的城管行政执法程序提出若干完善的建议,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和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