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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金融危机深深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金融自由化潮流驱动下,混业经营的加深,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使得旧式金融监管体制下积累的系统性风险逐步暴露。于是各国纷纷审视金融监管模式,调整金融监管架构,以求恢复金融市场信心和稳定。我国较为封闭的监管体制并未像欧美国家受到重创,因此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未有较大改动。但不得不强调,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改革现有监管体制不仅利于金融业的发展而且适应国际化大趋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为落后,学界也缺乏足够的研究,同时往往照搬国外监管模式、脱离我国实际,缺乏本土适应性。本文旨在通过剖析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下暴露出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明晰后金融危机以及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含义;详细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分类,为进一步确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提供有益借鉴;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同样有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为例,通过对发达国家金融危机前后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革的变化,总结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新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等。第三部分,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阐述了金融危机后我国做出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市场开放不足,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等。第四部分,通过对金融危机前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初期,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长期,基于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市场行为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两大目标,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双峰监管体制。同时在完善相关法规的同时,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