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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在世界法学文明史上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其法治理念孕育了成熟的法治文明。这不仅是西方的,而且也是全人类的财富。现在,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为了民族的复兴,毅然选择了法治的道路。但是,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没有多少可资利用的东西,于是我们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移植之路。由于传统的原因,我们缺失法的统治的信仰,于是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补玉。对自然法学的法治理念的正本清源或许能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提供些许的启示。这也正是作者所期待的。本文试图从本源出发,探讨自然法学理论中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追求,意在正本清源,得出法治的本真。文章第一部分首先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作了简要的梳理,为分析其自然法理念做好铺垫,打好基础。在此,按照历史的发展进程,将自然法的发展分为如下几个阶段:古代自然法,也即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神学自然法,即中世纪因日耳曼入侵而不得不借宗教的衣袂而廖以存身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四个时期。接下来,在第二部分,具体论述自然法的法治理念。具体来说,对自然法的法治理念和追求的探讨包含四个方面:即自然法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自然法的良法法治理念,自然法分权制衡的法治理念及自然法的从法法治理念。首先探讨的是自然法关于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法律至上是指作为公意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作为的法治核心理念,它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是社会的全体成员,不论是谁,不论地位如何,其行为都应一视同仁的置于作为公意的法律之下;其二,无论谁,其行为的评价与判断,只能由法律做出,而不能依据个人和其他的权威和力量;并且,在至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核心要素,法治还意味着一种人们对理想的法治状态的追求。这种至上的权威,不仅来自隐身于法律背后的潜在的强制力,更来自法自身所体现出的善和正义。其次探讨的是自然法的良法理念。在西方法治理念与实践的历史长河里,亚里士多的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良法法治观念。正如其不休名言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再次分析的是自然法对于分权制衡理论的追求。分权制衡是法治之法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最后是法治的服从问题的探讨。这一部分的分析是文章的主体和核心。第三部分是将自然法的法治理念作为标准,用以审视我国的法制建设,旨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把脉,期望能从中得出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