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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无权处分的概念解析 无权处分的概念本身含混不清,易滋生争议。因此,本部分内容主要在清理无权处分概念。首先,从处分概念出发,阐明处分概念的内涵。处分应当在具体的法律体系甚至法律规范中进行考察,分别探讨了德、法、瑞及我国处分概念的内涵。其次,又对处分权进行讨论,指出处分权的含义具有共通性,指应当能够控制权利变动的命运;处分权的内涵及外延相对于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应当更为广泛,应当与所有权区别出来。再次,探讨无权处分概念自身,并将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无因管理、无行为能力、禁止处分进行比较。最后,指出研究无权处分的制度价值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 无权处分效力比较法研究 无权处分的概念尽管有所不同,但该概念关涉的具体制度基本相同,牵涉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也是一样的。本部分内容,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各国相关配套制度。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大多数的立法倾向于肯认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的效力,从而更为周全的保护交易的安全。同时,各国的立法,也保持了自己的特色,主要表现在物权变动的模式的不同,导致一些相关的概念、制度出现了差异。 第三部分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博古以通今,览外以助内”,比较法的考察旨在完善本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因此,本部分内容主要在于构建我国的无权处分规则。首先,文章对我国无权处分效力进行了历史的考察,指出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而合同法颁布之后,合同法51条将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样的规定无论从价值判断或法律体系上看均有许多不合理之处或不完善的地方。文章的最后希望能够建构合理的无权处分的规则。这主要表现在建立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以这种模式为前提探讨无权处分的规则,这样的规则最能符合价值判断和法律体系化的要求。同时,在这样的基础上,讨论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联,澄清了学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个别要件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