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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从外在形式上看,保留了传统租赁以租金换取租赁物使用权这一基本功能,但是,其内在实质则是通过租赁物的使用权达到融资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后融资租赁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成为生产企业更新设备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而制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就在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如何在理论上准确定性。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在立法过程中争论中的焦点之一就是融资租赁的定性。对融资租赁性质的界定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制度的构造,关系到对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责任承担、特殊情况下的权利保护及救济等诸多问题。但是,由于融资租赁法律性质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一直存在着争议,融资租赁立法也迟迟未能出台。而这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思路和方式,才能求得突破性的进展。需要指出的是,融资租赁在现实中不仅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而且学术界对融资租赁的的众多定性在准确性上也多有欠缺。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发现既有学说对融资租赁的解释存在困惑。虽然既有学说体现出区别于一般物权或担保的的特殊性,但这是由于融资租赁交易本身的独特性所决定的,既有学说本身仍无法走出不实用的泥潭。因此本文从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入手,对融资租赁中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进行分析,将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确定为物权。文章分为三个部分来阐述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第一部分对既有的融资租赁属性学说着手并进行评析,得出目前融资租赁既有解释学说无法阐述其法律属性的原因。通过对既有学说的分析,发现其无法走出融资租赁解释的困境,是因为在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物权理念下存在着既有的物权制度的缺陷。第二部分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传统的物权制度进行剖析,得出要合理解释融资租赁的实践则需要引入全新的物权理念和重构物权制度。由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渊源的影响深远,在移植英美法系过程中无法直接将英美法的财产制度进行移植。第三部分通过对融入了英美财产法理念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突破传统的物权体系——物权二元理论,通过财产归属制度和财产利用制度的平等和独立构成物权二元结构的本质,其能够合理的解释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