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并非由我国所创立,而是在借鉴前苏联相关监督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构起来的。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初创阶段、中断和发展三个阶段。通过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一直是比较缓慢的,但整体上的趋势是进步的,制度本身越来越合理。民事抗诉制度在其发展的进程中,一直饱受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有人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为我国的司法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主张对其予以保留,对其所显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发展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人认为民事抗诉制度完全是违背宪政制度的,紊乱了正常的司法制度,不但破坏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和既判力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干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所以主张将其废除。笔者认为,民事抗诉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需要这样的制度,如果盲目地将其废除,我们完全有可能重蹈俄罗斯的覆辙,最后不得不重新启用这一制度。所以,在民事抗诉制度的存废上,笔者坚持保留,在此基础上进行不断地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更多的“问题”是被夸大出来的,并不是像很多学者所描述的那样。所以,我们不能无视民事抗诉制度在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分别是调查取证权的问题、阅卷权的问题、同级抗诉的问题、抗诉范围的问题、抗诉期限和抗诉次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的问题。我们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发展完善的时候不仅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还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将民事抗诉制度发展完善好。笔者认为,在民事抗诉制度之中,涉及到三方权力(权利),一是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所以,在对民事抗诉制度进行发展完善的时候,需要协调好三者的权力(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的权力(权利),而侵害到另一方的权力(权利)。这就需要我们坚持这样六个完善原则,分别是维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地位的原则、维护既判力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程序效益的原则、坚持程序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在这六大原则的指导之下,针对民事抗诉制度集中表现出来的六大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七大完善的方法,分别是完善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明确人民检察院的阅卷权、确立同级抗诉的制度、扩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范围、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和抗诉次数、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当然,任何一项制度无论是多么的完善,如果离开了高素质的人,制度本身依然是难以有效运转的,甚至会发生病变,失去原来的功效。同样的道理,在发展民事抗诉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提高检察人员的监督理念和职业素养。总之,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将其废除,无视民事抗诉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所作出的种种重大贡献。对其所存在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回避,需要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之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对其加以改良,使其尽可能地变得完善,以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