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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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中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既适应了我国现代社会背景,又顺应了国际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使我国的监护制度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监护制度立法向前迈了一大步。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监护制度,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法是为人而立”的理念、协助决定的理念、不断强化的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着制度本身的价值—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完善了我国的监护体系、对于探索和发展新型养老方式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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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中确立的意定监护制度,既适应了我国现代社会背景,又顺应了国际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使我国的监护制度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监护制度立法向前迈了一大步。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监护制度,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法是为人而立”的理念、协助决定的理念、不断强化的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着制度本身的价值—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完善了我国的监护体系、对于探索和发展新型养老方式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对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的180个公证案例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12个司法案例分析,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历次立法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层面,表现为意定监护人主体资格不够完备、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范围狭窄、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第二,意定监护协议层面,表现为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节点判断标准时效性差、意定监护协议形式要件欠缺、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要件不合理与转委托规则不明确;第三,监督机制的缺失,表现为监督主体资格条件不明确及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还通过比较法,介绍了美国、英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德国法律上的照管制度、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分析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通过汲取域外的法律制定经验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前沿看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健全我国意定监护的意见。首先,从意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层面,完善意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扩大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明确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其次,从意定监护协议层面,简化意定监护生效节点的判断标准、完善意定监护的形式要件、完善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与转委托规则;最后,从意定监护监督机制方面,明确监督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希望通过对意定监护的完善,使之可以更加切实地保证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自由决定权,可以更好地实现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让被监护人的余生过得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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