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为打破以往信息流通方式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促进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在我国网络营销模式不断改革和创新的大背景下,网络直播通过将其所拥有的流量变现来吸引商业资源,推动各大明星、网红、商家、部分政府官员等角色参与进来,从而促使在传统商务平台的基础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借助直播形式促进商业交易的方式即为电商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为打破以往信息流通方式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促进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在我国网络营销模式不断改革和创新的大背景下,网络直播通过将其所拥有的流量变现来吸引商业资源,推动各大明星、网红、商家、部分政府官员等角色参与进来,从而促使在传统商务平台的基础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借助直播形式促进商业交易的方式即为电商直播模式。电商直播刺激了我国消费经济的增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亟需解决。电商直播模式的兴起是由于传统电商亟需改革、消费者需求多样化,以及新冠疫情下实体经济大受打击后的转型需求等多种因素所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刺激消费增长和解决就业问题。但在肯定积极作用的同时,需要我们正确对待电商直播出现以来产生的消极影响,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其暴露了许多当下存在的行业乱象,从而促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应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在界定电商直播模式的概念、分析该模式下消费者与主播、平台以及商家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从实践案例中剖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并通过总结现有问题出现的原因,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部分分析:在第一部分中,明确界定电商直播的概念,并通过分析其与传统电商区别,认识到电商直播模式本质上是传统营销模式的创新与发展。此外,以消费者为核心,解构了消费者与电商直播下主播、平台以及商家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中,通过重点介绍“辛巴假燕窝”案件,分析出电商直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由此引发对当下我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及必要性的反思。在第三部分中,通过实践案例总结,认为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电商直播过程中的真实性有待考量,通过对电商直播过程中产品质量瑕疵、流量数据造假以及使用虚假商业标识问题分析,揭示行业中虚假宣传现象频发,并指出产品推荐与广告界限模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指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责任的追究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难题,即参与主体法律身份界定模糊以及主体间法律责任认定不清。再次,内外部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是电商直播行业下乱象得不到有效规制的又一重要因素。最后,当侵权行为发生后,消费者在救济层面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客观上,无论是寻求公力救济或是私力救济的途径狭窄;主观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够高。第四部分中,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因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其一,通过增强现有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及完善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来规制电商直播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其二,为明晰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我们需要在正确界定主体法律身份的基础上,根据其产生的法律关系来合理分配责任;其三,我国必须推进外部监督与内部治理相协调,完善行业监管体系;其四,应当通过普法宣传等手段,发挥社会各界合力,在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同时拓宽救济渠道。只有探讨并分析电商直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问题的关键,并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建议,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电商直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他文献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构建我国破产制度体系、有利于保障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信贷体系、有利于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更有利于顺应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问题在我国一直悬而未决,目前深圳市关于个人破产先行先试,再一次引发学术界的热议,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到底需要制定什么权利和义务,都是热议的重点问题。为个人破产制度最终能在我国孕育出台,本文重点从个人破产
股东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们能够查阅到的法律、法规中的关于股东权利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其拥有的选举、表决以及享有收益等权利,但是这些权利若要有效实现必然是要以股东的知情权加以保障的,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保障是作为经济重要主体的企业的平稳运行以及有力的监管,但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情形下,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由于不负责公司日常的各方面的经营管理而使其与公司掌握的信息不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之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充当着基础性资源的角色,商业价值愈发凸显,开始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资产,随之而来的是多形式多手段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包括应用软件超越权限收集个人信息,商家违规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虽然具有着极大的商业价值,可以为企业、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效应,但同时也包含着公民的人格尊严,对个人信息进行强有力的保护迫在眉睫。在我国,采集、处理个人信息
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人工智能技术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20世纪人工智能还仅仅作为人类进行程序化操作的工具,其劳动价值仅仅是提高人类的效率,但过程依然被人类控制着。21世纪的今天,人工智能能够深度学习,独立完成对数据的选择、分析及整合,同时可以模拟人脑的创作过程,其创作出来的生成物即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的表现形式没有差别,也就导致受众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人类作品产生
远程审判是近几年新出现的审判方式,是最高院提出的“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审判方式最早只在个别城市试点的互联网法院中采用,但随着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的影响,物理空间选择更自由、参与诉讼更便利的远程审判方式得以大规模实践。但是,由于大规模实践发展过快,远程审判方式在实践中存在法律规范不完善、宣传普及程度不足以及远程审判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伴随着近年来各类案件数量的增多,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
<正>作品说明:本设计通过特色建筑与水系延绵贯穿,以流水为脉络,蜿蜒曲折串联街巷、广场、亭台楼阁、水岸荷塘,营造绿色生态、文化感知、创意零售等多重体验的街区景观。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也带来了老年人口增多和养老负担增加等社会问题。积极老龄化是一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理念,倡导改变对老年人固有的消极印象,重新审视老年人的价值,为缓解和应对老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作为老年群体的一部分,退休人员再就业重新参与到社会中也是积极老龄化的一个表现。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越来越常见,退休再就业人员中不乏能力突出、经验丰富之人,他们有自己独特的
本篇论文通过利用实证研究法、文献分析法对《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案例以及法学学者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文章进行分析。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有关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容散见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门法之中,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有其现实需要。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公共价值、商业价值都决定了其具有流通
近年来,单位犯罪案件多发,一方面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案件动辄适用刑罚,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国内企业建立起合规体系,从2020年3月开始,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司法机关开始正式介入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本次改革试点为切入点,尝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其具有多元价值性、权利共享性以及低显著性等特点,多被那些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定范围外的产品以搭便车、假冒等方式侵权。近年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剧增,涉案金额升高,涉案范围也从十几年前相对单一的省份逐渐遍布全国各个省份。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较几年前有所提高,但相关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逐渐复杂化,处理侵权案件的难度逐年加大。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仅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