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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在缓解贫困、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现代服务行政的一种体现。本文从社会救助产生的基础出发,以权利义务关系的视角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原理为工具,就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除序章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序章主要交代了选题的缘起,对社会救助及与之相关的几个概念做了简要分析,并对现有的文献做了简要的综述。第一章和第二章从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主体角度论证了社会救助的正当性基础与社会救助权的性质,构成了本文的理论部分。第三、四、五章则从具体制度出发,分别探讨了社会救助的目标定位与救助标准、社会救助的程序以及社会救助的纠纷解决机制。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第一章探讨“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国家”。笔者首先梳理了英国社会救助从民间走向官方的历史脉络,即国家如何逐步成为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在中国,社会救助也经历了从恩惠到权利的转变。从源头上看,贫困理论的发展、分配正义理论以及社会权的产生促成了这一转变。在分析了国家作为社会救助义务主体的正当性基础后,文章继续讨论了国家应如何承担其社会救助责任。在社会救助领域,政府主要承担制度设计、财政支持、组织实施与监管等责任。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如何分担这些责任是问题的关键。第二章围绕社会救助权,分析了社会救助权的法律性质与保障社会救助权应当坚持的原则。社会救助权是社会权的一种,其产生与特定社会背景有关。对于一个贫困的人来说,面包和水是最为重要的,生存是首要的权利,自由权利和政治选举权利等都要让位于生存权。社会救助权保障的正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社会救助权在国际层面上获得了一些公约的认可,在国家层面上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承认,中国也在积极制定《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8月公开,揭开了社会救助权保障的新的一页。本部分选取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基本原则作为讨论对象,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三章从社会救助的立法目的出发,探讨了社会救助的目标定位与标准制定。社会救助权需要通过社会救助立法才能得到落实,而社会救助立法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直接支配着整个立法的方向,决定着救助的标准与范围。社会救助立法要达到何种目的?其根本目的不外乎是保障人权,维护人性尊严。毫无疑问,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是最基本的人权,但是,仅仅是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能否满足合乎人性尊严的要求?或者救助是否会造成新的贫困阶层,造成救助对象的“标签化”?因此,帮助救助对象自立也应当成为立法目的之一。实践中,社会救助的目标定位、标准存在着诸多问题,无法实现社会救助的立法目的,因此,需要明确目标定位的界限;需要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彻底的改革,促使其规范化,确保社会救助能发挥其促进公正的功能。第四章围绕社会救助实施中的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要在程序中给予相对人足够的尊重。本章首先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骗保、应保未保与救助对象主动不就业等问题存在的原因,发现程序上的不足是很重要的原因。在第二节与第三节中就社会救助中的调查程序与听证程序专门做了分析,并提出了改善调查与听证程序的几点建议。第五章讨论社会救助的纠纷解决机制,旨在发现一种简单快捷且成本较低的救济程序。社会救助覆盖对象广泛,与个人的生存权保障息息相关,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尊严,为社会救助争议设计出一套较为完备的救济机制十分必要。文章首先对英国和美国的社会救助裁决过程予以梳理,发现专门的行政复审机构在解决社会救助纠纷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功能,司法只介入很少一部分案件。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公民救济权的实现,又回应了社会救助纠纷需要快速、便捷地得到解决的要求。针对中国社会救助纠纷解决的现状与不足,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笔者认为,现阶段宜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功能,应当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让更多的社会救助纠纷通过复议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