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者违反作为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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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助活动中,因受助者违反作为义务导致救助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以适用侵权赔偿规则为原则,以适用受益人适当补偿规则作为补充。但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受助者的侵权行为往往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适用侵权赔偿规则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归责上的困境,正因如此,有些人开始主张可直接适用适当补偿规则。此类案件,适用受益人适当补偿规则,其法律基础为无因管理条款和见义勇为条款,适用此二条款虽然可以避开不作为侵权责任认定上的难题,便于案件的解决,但同时会导致在法律上无法对受助者的不正当行为做出合理的评价,只能过度依赖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谴责,这样的判决既缺乏说服力,也无法给予救助者足额的救济。适用侵权法面临的归责困境主要有三个:一是难以界定受助者承担的作为义务,二是难以判定受助者是否确实违反了作为义务,三是难以明确受助者应承担何种具体的责任形态。为了走出这些困境,首先,可以将伙伴作为义务的概念引入到此类案件的归责过程之中。救助关系中的受助者与救助者之间,至少在共同防御危险这一层面上,具有意思一致性,因而可以认定二者结为了共同防御危险的伙伴,互负伙伴作为义务。在此基础上,可将该作为义务进一步细化为事前的注意义务、事中的救助义务以及事后的通知义务,由此便可以解决作为义务的界定问题。其次,采取适足履行标准说作为参考,以客观的标准判定受助者是否存在违反作为义务的情形。当受助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伙伴作为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最后,从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出发,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与受助者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与之匹配,从而在直接侵害人与受助者之间合理的分配责任,保障救助者得到足额的救济。江歌案中,被告刘暖曦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伙伴作为义务,其与陈世峰的直接侵害行为构成竞合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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