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股东反悔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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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颁布以来,股权转让一直都是我国立法关注的焦点,经过多轮立法修缮,我国在立法上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设立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行使中存在很多问题,虽然其中的部分问题已经在相关的司法文件中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就如何平衡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交易自由的问题,目前仍然是引发各界争论的风暴之眼。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提出转让股东可以放弃转让的权利,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称之为“股东反悔权”。然而司法解释中仅提及了转让股东反悔权,对于股东反悔权的立法目的、规范机制以及限制条件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因而导致股东反悔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关于股东反悔权确立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一直颇有微词,持支持意见的学者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各执己见,而法律上的无规定和理论上的分歧,会导致在实务应用中很难对股东反悔权进行把握和运用;其次,关于股东反悔权的实际适用问题和限制条件也是目前立法上的空白之处,这也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就该权利的实际适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影响司法裁判。因此,完善股东反悔权制度、加大对其理论基础的研究的做法,有利于解决权利滥用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股东反悔权的立法价值。本文以股东反悔权的概念分析和确立依据为出发点,论述该项权利确立的合理性,并结合股东反悔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行使方式不完善、行使期限不明确、损害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权利滥用等问题,对股东反悔权的行使规则和限制条件两个部分进行完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及股东反悔权概述,分别论述了两者的概念、特征以及确立股东反悔权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制度本身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总结。目前,我国股东反悔权在制度规定中存在行使方式不完善、行使期限不明确、损害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股东对股东反悔权进行滥用等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列明各项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下文的完善建议部分做出铺垫;第四部分是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完善我国股东反悔权的启发;第五部分是完善建议,这一部分是对前文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和完善,并将具体的完善建议归纳为四个方面:规定行使方式、确定行使期限、完善限制条件、明确其他股东的救济方式,再逐渐向下展开每一部分具体的完善建议,例如:明确转让股东的通知时间、对股东反悔权设置双重期限限制、明确反悔的意思以明示和书面形式作出、规定股东滥用反悔权的情形以及法律后果、明确其他股东的救济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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