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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一系列防卫案件引发了民众热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沉寂已久的正当防卫制度由此被展开激烈讨论。但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尚未达成统一认识,导致防卫限度条件的司法适用出现偏差而陷入困境,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的桎梏依然存在,司法正义难言实现。对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案例解释正当防卫各构成条件,并指出防卫过当的判断方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女兵反杀案”等案件的处理在此指导之下,彰显出正当防卫制度“法无需向不法让步”及防卫人权利优先的价值理念,对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起到有效引导作用,充分展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最高司法机关并未在指导案例中明确防卫限度条件的具体构成,且对该条件的适用仍有偏差,故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论构成与司法适用问题。为消弭防卫限度条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偏差,本文通过梳理热点防卫案件有关情况,综合分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内容、防卫限度学说理论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中的观点认为: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与结果两个限度要件,防卫同时超过两个限度才属于过当。防卫仅超过行为限度或结果限度依然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的“必要限度”应理解为行为限度,其判断要素为防卫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性原则,包括防卫强度合比例性原则与防卫手段有效且最缓和原则;“重大损害”应理解为结果限度,并结合防卫的必需性原则进行动态判断,作为防卫限度判断中的辅助性判断标准;第20条第3款是第2款的注意规定,目的在于告诉公民可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正当防卫,其行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在区分不法和有责的基础上,应对防卫过当作区分理解:防卫人在慌乱、惊惧状态等不具期待可能性情形下而防卫过当,不属于有责层面的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司法适用困境的破解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考虑:第一,对域外的防卫限度理论进行考察,我国立法方面可以考虑借鉴德国刑法典中的规定,修改或添加我国刑法典中正当防卫的条款,增设防卫过当的免责事由;司法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刑法中根据法益的不同种类设置对应的防卫限度,在限度判断中可以参考其武力区分制、合理的相信原则。第二,在刑法理论上明确以个人权利保全原则和法秩序维护原则的“二元论”作为正当防卫的理论依据;立足于“必需说”,将防卫限度划分为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特殊防卫”应默认符合防卫的限度条件。第三,我国司法机关也需作出方法与理念上的转变,即要结合指导案例和刑法理论准确把握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更新司法理念,校正司法裁判功能的定位,理性面对司法舆情,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