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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是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过失的判断标准则又是过失中重要的概念,厘清这些概念的基本含义,以及相关的制度流变,是侵权法研究中的重要工作。本文以“过失的客观化”这一侵权法中的重要论题为主要研究对象,梳理了过失在侵权法中诸多重要概念,分析了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及思想基础,提出了侵权法的具体制度构建。 本文使用了分析法学、比较法学和法经济学等多种方法,第一次对“过失客观化”这一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第一部分,从过失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入手,指出两者的分歧只是概念表面上的,只是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在表述上出现了不一致,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对社会一般理性人的标准的违背,但从大陆法系的学术传统出发,把过失界定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但法律关注的只能是“过失的判断标准”这一客观情形,此为“过失客观化”的第一层次含义;其第二层次含义是过失判断标准也有一个从以行为人自身为标准到以一般理性人为标准的变化过程。 第二部分,首先对过失判断标准的变迁从罗马法到现代法进行了梳理,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指出了其变迁的原因:一是现代社会的抽象性,使得对过失的认定只能从抽象的方面来进行;二是法律价值趋向上的变化,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是现代侵权法的主要考量,实质上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这是现代民法的重要特征在侵权法上的体现;三是国家对私法的干预,出现了大量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这些法律对过失的成立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得过失的认定有着法定的依据。四是职业利益的维护,职业利益的兴起和维护使得对职业过失的认定往往客观标准的违反方面来考虑,这大大促进了过失客观化的形成和发展。其次,明确提出过失判断标准的现代形态,即以一般为标准的义务违反为过失的成立,并对其进行了说明,一是现代过失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与近代社会最大的不同是“个人性”的失落和“集体性”的彰现,这种集体性的社会结构为抽象性的或者说“类型化”的过失判断标准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二是现代过失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侵权法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作为基础,因此信赖的问题更为重要,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过失的客观化为这种信赖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和制度保证。 第三部分,在上述的论述基础上,对过失判断标准内涵的法律构造做了更为具体的展开,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