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以教育惩戒权的完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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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欺凌行为琐碎轻微,无法达到常规法律(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立案标准,难以从常规法律渠道(如刑事诉讼、治安处罚、民事诉讼)实现法律规制和法律救济。以是否适用常规法律及其救济渠道为标准,本文将校园欺凌分为“违法校园欺凌”和“违纪校园欺凌”——前者性质严重、违法性显著;后者性质轻微,违法性模糊,大多仅适用于学校纪律管理,后者为“校园欺凌”治理的难点和重点。“违纪校园欺凌”治理在我国曾长期处于法律规范的空白区域,既有的“综合治理”模式涉及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的多方牵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动力不足,因此治理效果不佳。作为校园和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学校应该是治理“违纪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学校不具备明确的行政主体地位,不具有完备的教育惩戒权,缺乏治理手段及其法律支撑,造成实践中出现“惩戒缺位”与“惩戒滥用”并存的状况。鉴此,在违纪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问题上,应抛弃常规的刑事侦查、治安处罚和民事诉讼思维,立足于教育领域的行政规制,明确学校和学生间的特别权力关系,赋予学校清晰的行政主体身份。同时,完善教育领域的立法体系,将程序合法、实施有序、符合比例的“教育惩戒权”作为相应治理的第一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校园这一局部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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