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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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销售原则在协调著作权制度中的著作专有权和公共利益这一方面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解释发行权与所有权的内涵区别上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数字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数字作品的发行和使用方式亦然更新换代,数字作品借助多样化的渠道在大众中广为流传,这很难通过复制权加以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技术本身的专业性和传播性受到了大众的欢迎,其已经成为了大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方式。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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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销售原则在协调著作权制度中的著作专有权和公共利益这一方面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解释发行权与所有权的内涵区别上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数字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数字作品的发行和使用方式亦然更新换代,数字作品借助多样化的渠道在大众中广为流传,这很难通过复制权加以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技术本身的专业性和传播性受到了大众的欢迎,其已经成为了大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方式。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以发行权为适用前提,结合我国当前在作品的复制、传播和发行上做出的努力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发行权进行区分,首次销售原则也不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发行。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方式将不受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这并不利于著作权主体和消费者关系的维护。因此对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发行与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研究意义重大。
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针对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首次销售原则的基本理论知识,追溯了该原则的起源、分析了内涵以及适用条件,同时也分析了首次销售原则在促进社会发展,平衡著作权主体和所有人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价值。
第二部分基于理论进一步系统的分析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环境的影响下面临的一些问题,从适用的具体问题以及应对数字发行的局限性这两个角度出发,阐述了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所面临的困境。
第三部分介绍了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域外考察。主要从立法方面分析对比了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进展,并对相关国家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比对,为我国首次销售原则的制度构建提供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针对前文的论述和分析提出我国数字环境下首次销售原则立法建议和司法适用规则,并以此为参考,将其深入到具体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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