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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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处遇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是重点难点,文章将触法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客观层面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因而不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文从触法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触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论证建立特别处遇机制的必要性。目前触法未成年人的处遇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之中,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我国未成年人触法行为处遇现状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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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处遇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是重点难点,文章将触法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客观层面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因而不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文从触法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触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论证建立特别处遇机制的必要性。目前触法未成年人的处遇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之中,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我国未成年人触法行为处遇现状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司法程序较为模糊,未成年人触法案件的管辖主体不明,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公安机关的权力边界没有明确限定且欠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二是在干预制度中,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程序,细则不够完善。专门学校的数量和运行没有达到合理预期。家庭管教这一矫治措施流于形式,实际效果甚微。对域外经验的借鉴,可以有效完善我国触法未成年人的特别处遇机制。在保护处分制度的框架下日本少年院的入院程序和院内矫治方式对专门学校的发展有很强借鉴意义;观护制度突出社会环境在矫治中的重要性,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提供现实基础。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特别处遇机制,从处遇的程序方面到实体的干预矫治方面均应该有所完善:应将行政模式偏重的理念转为向司法模式靠拢,引入转处程序的概念,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方协同的组织体系下对触法未成年人案件进行转处分流。在干预矫治方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和监督机制促进家庭管教这一矫治措施得到实质性的落实,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合理利用社会力量,强化和完善社会观护制度,将未成年人置于社会化环境下矫治,使其更好的复归社会。在专门学校教育制度方面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矫治理念。引入更多心理干预和日常科学评估体系。触法未成年人的处遇还需要合理借助大数据的力量,在绝对保护触法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之下通过动态数据档案的建立,观察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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