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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气候变化,我国政府将采取更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并明确作出了“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体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以及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模式的转变,我国城乡居民能源消费的需求量持续增加,具体到能源种类来看,生活电力支出最高,且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总量整体处于快速增长状态,城乡居民高能耗的电力消费已成为国内碳排放新的增长点,城乡居民碳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己超过企业碳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因此,居民未来生活用电的发展路径也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需要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居民生活用电侧的碳排放行为进行控制。但是,从目前法律机制供给来看,我国对于生产侧企业的减排已设计出相对完备的法律机制,而对于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本文选择居民生活用电碳排放法律规制,重点围绕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引导与自愿参与型三个具体机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进行梳理和定性分析,总结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在规制居民生活用电碳排放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未来完善碳减排法律机制提供参考。鉴于能效水平、能源价格及节能行为是影响居民电力能源需求和碳排放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分别选取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阶梯电价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定量评估不同法律机制对居民能源消费行为低碳化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借鉴国外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提出优化我国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构想,从需求侧推进我国低碳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本文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介绍本文的基本概念,阐释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的影响;剖析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行为经济学理论分析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的经济学学理;基于法律规制理论分析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法理机理。本文运用法学和经济学多重视角开展研究,突破经济学领域就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行为的单一研究和法学领域对碳减排法律机制的宽泛研究范式,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保障研究成果的可信度和政策建议的务实性。第二,以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为切入点,定性分析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以及引导与自愿参与型的实然制度结构以及实施情况;梳理我国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局限性。第三,从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引导与自愿参与型三个维度对居民生活用电碳排放法律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及评估。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制度作为一种命令控制型法律机制,对于引导居民低碳消费具有重要意义。运用行为经济学等理论构建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制度的效应函数;采用离散选择模型对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制度进行效应分析;探讨不同分组居民对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制度的异质性偏好。阶梯电价制度作为经济激励型法律机制的典型应用,旨在通过价格引导作用缓解气候变化。经济激励型法律机制以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为视角,运用断点回归模型对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运用多元回归和离散选择模型,分析居民对阶梯电价制度的认知对于居民节电行为的影响以及居民异质性对于阶梯电价制度认知的影响。信息反馈法律机制作为引导与自愿参与型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引导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本文分析信息反馈制度的行为经济学作用机理,运用倾向匹配得分方法对信息反馈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有助于政府认识不同信息反馈制度在促进居民节能减排中的作用,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发和优化信息反馈制度,发掘信息反馈潜力,引导和激励居民日常的节能减排行为。最后,根据我国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实证研究结果,针对我国现行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供给的不足,借鉴国外可行的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分别从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以及引导与自愿参与型三个维度提出完善我国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基本应对策略。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不完全了解终端用能产品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居民可能不愿意投资更节能但初始成本较高的产品。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通过提供产品的能效信息引导居民的能源消费决策。运用我国综合社会调查微观数据的实证结果表明,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以及相应的补贴制度对于居民购买节能电器有着积极作用。居民异质性方面,受教育程度差异和居民所在地区差异影响居民对节能终端用品的选择,房屋面积影响居民节能空调的购买行为。基于实证结果,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构建能效标识法律体系,提高居民对于能效标识法律制度以及补贴制度的认识,扩展能效标识的产品范围以及完善能效标识的体现形式。第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是利用价格制度引导居民节约用能的经济激励型法律机制,运用断点回归模型判断阶梯电价制度的实施对于引导居民节约用电与合理用电的可能性,进而促进居民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实现。研究结果表明,阶梯电价制度对于居民资源节约的效果十分有限,但居民可以通过提升阶梯电价制度的认知纠正其不合理的用电行为。此外,居民的个体异质性如年龄、教育水平以及节能生活方式对于阶梯电价制度的认知有着积极的作用。根据阶梯电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需进一步优化阶梯电价结构,通过教育加强居民对阶梯电价制度的认知和促进节能习惯的养成,进一步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制度。第三,信息反馈制度被认为是促进节能的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政策措施。运用我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分析了电费账单和安装智能电表的信息反馈对于居民节能方面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提供电费账单的信息反馈使居民减少了约20%的用电量,而安装智能电表的信息反馈对居民节约用能并无积极影响。本研究建议,政府应当重视信息反馈策略对于居民节电的重要性,并通过对居民进行信息反馈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对居民节能行为的引导作用。第四,结合本研究中法律机制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的主要结论,提出应夯实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的法律基础,制定严格的能效标准与标识制度,推进低碳产品标准、标识与认证工作,健全居民能源补贴与价格法律机制,建立节能目标与用能信息相结合的信息机制,推进低碳教育引导居民低碳行为。我国现行碳减排法律机制的研究多集中于供给侧企业为主体的生产行为,对于需求侧居民能源消费以及碳减排法律机制的研究较少。本文对我国需求侧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现状、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拓展了我国碳减排法律机制的研究领域。此外,本文采用多种经济学实证模型对相关法律机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定量分析,突破了传统、单一的从定性角度研究法律机制的范式,使居民生活用电碳减排法律机制的完善更加务实且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