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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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研究全面深入,如对文学作品、电脑软件、盗版游戏、绘画作品等作品侵犯著作权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献数量较大,但对于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的研究较少,实践中的案例数量也十分有限。如今,玩具行业蓬勃发展,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同时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为缓解现实中广泛存在的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行为与极少刑事案例之间的矛盾,维护玩具产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玩具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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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研究全面深入,如对文学作品、电脑软件、盗版游戏、绘画作品等作品侵犯著作权相关问题的研究文献数量较大,但对于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的研究较少,实践中的案例数量也十分有限。如今,玩具行业蓬勃发展,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同时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为缓解现实中广泛存在的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行为与极少刑事案例之间的矛盾,维护玩具产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针对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探讨与之相关的刑事司法问题。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3份法院判决裁定书记载的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案例为研究样本,梳理分析总结该类型犯罪的特点,并从定罪、量刑两大方面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方面:第一,经部分改动的玩具产品是复制品还是新作品问题,关键看玩具类产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具体而言应从整体形象上进行判定。如果两个玩具产品仅有细微差别,没有体现个性化、艺术化的特点,则经部分改动的玩具产品为侵权复制品。第二,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还是第五项问题,实践中存在笼统适用第一项的情况。两项应为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关系,区别在于是否是假冒他人署名。第三,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问题上,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犯罪数额应包括未流入市场的侵权产品价值、犯罪数额和侵权产品数量分别达到两档处罚标准时应从重处罚。第四,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虽然盗版玩具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参与者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盗版玩具,但违法所得归经营者个人所有,阻却了单位犯罪成立。第五,实际案例中为何侵犯著作权的盗版玩具产品具有作品登记证书,这与作品登记制度本身不完备有关。著作权受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在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证明著作权归属时,原始创作资料的证明力应高于作品登记证书。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方面:第一,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相似情节的案件量刑差异大情况,建议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包括自由刑适用、缓刑适用、罚金刑适用、增加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等方面。第二,售卖侵权玩具产品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探讨,网络交易平台如果“明知”平台使用者销售侵权玩具产品,在满足其他犯罪要件的情况下,据不同情况可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建议将“信息来源合法性审查+通知删除”规定为网络交易平台刑法上的义务,据此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具有过错。第三,玩具类产品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普遍忽视对被侵权著作权权利人损失的弥补,可以通过刑法中规定的赔偿损失制度救济被害人,并对该制度的性质、适用、赔偿范围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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