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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地政府均制定各自的水污染防治政策来减少水污染。长江是中国的第一大江,长江流域资源丰富,经济发达,可以说,没有长江,就没有这一地区现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今,我们对长江的期待是巨大的,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担负着缩小东、中、西部之间差距的重任,同时,长江还担负着“南水北调”以解决北方缺水的任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全局性地位。然而,就是这样一条举世无双的黄金水道,如今却成了两岸工厂和居民排放废污水的下水道,倾泻而入的各种废水使长江的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政府对江河流域监管的相关理论概述。这个部分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从水污染的定义和危害的理论入手,列举水污染的特征、水污染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定义以及治理水污染的意义。其次,从公共物品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这两个理论入手,分析了水资源的公共性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并对本文的主要分析工具——博弈论进行介绍。这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也是全文撰写的第一个重点。第二部分:我国长江流域的监管手段评述。这个部分也分为两个方面,首先从我国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所采取的监管手段的分类出发,先介绍行政手段的定义及其在实际运用中的优缺点:再用博弈论分析经济手段在水污染防治上的运用原理;最后用列举法列举立法手段上与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环境标准等。其次在对监管手段分类阐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我国现行的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执法手段上重经济,轻环保;经济手段上市场机制有待完善;立法手段上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流域法,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第三部分:在分析现有水资源监管手段的基础上,本论文提出了健全政府长江流域水污染监管手段的措施。在全文的分析基础上,本论文认为:为了改善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监管手段,政府应该认真审视自身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能和角色定位,提高行政手段的绩效;为了提高水污染防治监管的能力,政府应该认真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矛盾,加大监管中经济手段的力度;为了解决公民社会在水资源保护中参与的动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激励性机制,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水资源的政府监管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