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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价值越发被体现出来,我国采取的是商标注册制度,这就难免会产生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之后,对商标长期闲置不予使用的情况。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制度消除了商标注册制度导致的“副作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使用,及时清除闲置商标,免除商标资源的浪费。然而我国《商标法》对于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仅用一句话带过,对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使用”及“正当理由”等关键词汇都未作明确规定,使得在司法适用时产生了困难。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同时借鉴日本相关立法与判例,从四个方面对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望能够对商标不使用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使其能够真正起到激励善意市场经营者、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介绍了“GNC”商标不使用撤销案及“PAPA JOHN’S”商标不使用撤销案这两个典型案例,从司法实践中分析中日两国在对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进行适用时的不同之处,说明对两国适用不同比较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第一节将商标分成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两部分,分别对其同一性的标准进行论述。对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各种变化种类进行同一性分析,最后归纳总结得出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第二节对商品或服务的可交易性与流通性进行了重点论述,并通过案例进行实践分析,为我国目前空缺的部分提供理论和实践标准。第三部分,首先从商标“使用”的性质即公开性、主动性、合法性和识别来源性出发,对使用的内涵进行分析以总结出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象征性使用、合法使用的合理性等难点做了重点论述。第四部分,对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在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上明显宽于日本,且存在除却法定事由之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对正当理由的情形进行判断的问题。第五部分,对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程序上的时间、举证问题进行了比较。首先是三年的撤销期的认定,其中产生了临时使用的认定问题。其次是追溯时效问题,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不使用的事实作为了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理由。最后是对举证时间及要求等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