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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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主要形式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几十年来对农村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及之后的《民法典》总则编第56条修改了之前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负担主体认定的方式,增加了以农村承包经营户部分成员的财产负担债务形式的内容。通过关键词搜索方式在“OPENLAW”法律数据库中筛选样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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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主要形式在我国有深厚的传统,几十年来对农村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及之后的《民法典》总则编第56条修改了之前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负担主体认定的方式,增加了以农村承包经营户部分成员的财产负担债务形式的内容。通过关键词搜索方式在“OPENLAW”法律数据库中筛选样本案例,精读选出符合研究目的的254份涉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在以上研究案例中,法院的生效判决中支持债务人诉求,以农村承包经营户部分成员负担债务的研究案例仅有5件,可以发现法院的裁判观点均是较为保守的裁判逻辑及倾向,较为注重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及交易安全,而对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权益的考量则过于缺失。即使法院裁判认定以农村承包经营户整体财产负担债务的研究案例中,法院仍有41%的案例数据是以举证不能等程序性法法规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债务负担主体的依据。申言之,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并未深入案件中探究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实际收益,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是否分户等情况,而是将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权益放置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故解决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负担主体范围认定需要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定性、农村承包经营户成员共同参与承包经营的标准方面入手,从而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参照现有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构建相对完善的适度倾斜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负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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