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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申请批准结果的市场反应。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是否有效,是现代经济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为监管的组成方式,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增发方案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该方案。这种监管方式是否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信息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呢?Chen和Yuan(2004)发现,在新兴的中国资本市场早期,1996~1998年,与配股方案被证监会否决的公司相比,配股方案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其配股后经营业绩表现更好,他们认为,证监会的审批监管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如果这个结论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是成立的,那么,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往有效的监管方式是否仍然与市场的发展相吻合呢?
在金融理论中,未预期信息是投资者定价的基础。证监会对公司股票发行的审批,是否向投资者传递了与公司价值相关的新信息,并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呢?按照斯蒂格利茨的观点,如果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失灵,而且证监会对公司股票发行的审批,的确存在鉴证的功能,就可以降低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公司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证监会的审批结果向投资者传递了与公司价值相关的私有信息,就会通过改变投资者的预期影响公司价值。因此,可以通过监管决策是否向市场传递了私有信息,来考察监管的有效性。本文的研究重点就主要检验监管决策是否提供了私有信息。
本文以2006年至2007年151家提出增发议案,并经证监会审批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证监会批准或否决该议案公告的市场反应是否存在差异。本文的基本研究方法为事件研究法,通过市场反应检验证监会发审委审批决策是否向市场传递了私有信息。
本文发现,在没有控制自选择(self-selection)的情况下,增发议案被否定的公司价值下降幅度更大;但是在控制了自选择后,证监会的审批结果并没有显著地影响市场的反应。这些结果表明,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特征有效预期其增发议案的审批结果,证监会的批准与否并没有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相关的私有信息从而影响公司价值。
本文的主要研究贡献,是采用更为合理的方式检验了证券监管的经济效率。以往的研究主要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探讨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后果,但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在研究过程中难以有效区分。本文则以监管结果的信息公告为基础,通过公告前后的市场反应来衡量监管是否传递了私有信息,增强了结论的有效性,为相关的管制理论争议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