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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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承租人具有先于其他买受人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对出租人处分租赁房屋的意思自治有一定限制。该制度并非经由形式逻辑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其旨在更好地实现租赁关系中应有的利益平衡,显而易见的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属于立法政策范畴。传统租赁情形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具体实施上通常不会产生太大争议。但随着转租现象的频繁出现,转租俨然成为了租赁的一种新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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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承租人具有先于其他买受人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对出租人处分租赁房屋的意思自治有一定限制。该制度并非经由形式逻辑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其旨在更好地实现租赁关系中应有的利益平衡,显而易见的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属于立法政策范畴。传统租赁情形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具体实施上通常不会产生太大争议。但随着转租现象的频繁出现,转租俨然成为了租赁的一种新型模式,其特殊之处在于,虽然次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但并不意味着次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产生了直接法律关系,实际上,次承租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极其不稳定,无论租赁立法还是司法实务对其利益保护均明显不足。具言之,我国租赁立法一贯坚持所有权中心主义,对转租问题规定得不甚详尽,明文规定仅有《合同法》第224条,对次承租人的利益保护显然次之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另从实务视角切入,我国关于转租问题的争论多数表现为,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于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次承租人得否行使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本是民事领域对保护弱者这一立法政策的合理运用,当次承租人介入传统的租赁形式,原有的利益格局随之发生了改变,次承租人成为了转租关系中最为弱势的当事人,此时,则需要思考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正当性基础,即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主体资格进行一定优化,由此来看,为了二者在立法趣旨上保持一致,应当对转租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状况重新进行一番合理安排。考虑到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仍然属于立法政策分析范畴,对其回答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更多是一种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探究论证,因而需要着重于制度本身的解释论证,同时对一体延续的内容部分直接予以承继。进一步而言,尽管我国现有租赁立法关于次承租人的利益保护并无过多规定,已有规定亦有不够完善之处,但值得肯定的是,我国租赁立法体现了保护弱者这一价值取向,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实定法秩序出发,采用法律解释学这一相对缓和的论证方式,重点在于阐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较之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优先性,不过归根到底,这本质上还是一个关乎转租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政策分析问题。但是,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个单独问题被提出,其自然还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为此,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基本上直接沿用原有制度的相关规定即可,但还要针对其自身特殊性,适当增设一些其他规定,从而实现制度之间的整合衔接,更好地完善我国现有的租赁立法体系,同时期望对我国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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