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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企业国有资产兼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压力,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监管成效如何取决于国家的公权力与市场的私权利之间的博弈与平衡。而这关键在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市场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服务于市民社会的培育与发展,更好地实现民主宪政体制。本文结合经济学,从市场规制法视角,通过我国现有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首先,对企业国有资产及其监管的概念、特征和功能价值等进行法理解读,这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及权利束,不仅源于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还源于社会的私权利、企业的股东权利以及企业内部治理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与较量,决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权如何配置,进而关系到监管成效问题。监管权配置的价值理念及其设计思路直接关系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提炼与选择。其次,分析并归纳了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不同种类及可资借鉴的经验,以及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现状。再次,鉴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的原因透视,结合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提出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法律构建的逻辑前提,即国家所有权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选择;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选择;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经验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法律构建应当分层次加以推进:国家监管、社会监管和企业监管并重,强化社会监管;立法监管、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并重,强化立法监管;专职监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监管。最后,阐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属性以及监管的公权力因素决定了问责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长期以来,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在内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之所以缺乏可诉性,问题不在于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而在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程序、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私益诉讼制度的司法保障不足。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违宪审查程序和公益诉讼制度理应成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构建的当务之急!本文立足经济法视角,试图突破国家所有权神话,理性看待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以此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试图突破《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反思与重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在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完成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法律制度设计;试图构建对监管主体加以监管的法律制度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及其救济制度;试图构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为国有资产监管立法提出建议和对策等。总之,该研究既有助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也有助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