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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文章通过对联合国、经济合作组织、欧盟,以及主要对外援助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韩国的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就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予以论述。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演进脉络、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结合中国对外援助的实践,分析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总结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本文研究的对外援助主要是官方对外(发展)援助。本文第一章为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章中,对比了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对外援助法律中关于“对外援助”定义,提出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当前“对外援助”的定义已经逐步从“援助”发展为“发展合作”。多数国家对外援助的定义沿用了经合组织关于发展援助的定义,主要的要素为,一是由一国政府提供的,使用政府所拥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二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三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四是包括提供现金赠款,优惠贷款、实物转移,劳动力供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五是促进受援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一般而言定义明确了对外援助主体、对象、方式和目的。对于对外援助法律制度而言是规范一国对外援助行为和机制的整体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的约束力角度分析,一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渊源应当包括一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参与的国际组织倡议、目标和要求,一国与其他国家共同签订的国别援助协定,本国国内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一国对外援助的政策以及对外援助承诺。对外援助的法律制度是一国对外援助政策的最直接、最稳定的体现,美国将自己对外援助的政治目标明确写入其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导致美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欧盟也将推进民主化改革、公民政治参与度等问题纳入欧盟的发展援助倡议中。韩国等国对外援助制度较美国而言具有一定的中立性。因此可以得出,对外援助对于一国而言具有四个作用:履行国际承诺及帮助受援国发展、通过对外援助实现本国利益、满足国际发展合作需求、实现国家对外交往的政策工具。第二章为主要国际组织发展援助制度分析。该章主要分析了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发展援助制度的情况。联合国作为发展援助的多边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社会发展、减少贫困、推动发展中国家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其机构设置中有多个机构负责人道主义援助工作。联合国发展援助最重要的两个倡议是“千年发展目标”以及“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两个国际文件就发展援助做出了详细的目标和具体的承诺,是各国对外援助的指导性纲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作为促进经济互助与经济援助为目标的重要组织,就发展援助制度的构建做出了重要探索,包括提出发展援助的透明度规则和有效性规则,确立了发展援助的评估规则和标准,对经合组织成员发展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测,制定发展援助目标等。通过经合组织努力,为各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了可靠的遵循和标准,各国在对外援助制度中将透明度、有效性、可持续性、一致性等原则和标准纳入国内法规范。欧盟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其发展援助体现了鲜明的一体化特点,包括一致性、协调性和互补性的发展援助理念,强调欧盟内部分工制度。通过国际组织发展援助制度的分析发现,我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构成中,较少的吸纳国际组织相关原则,特别是在透明度和有效性方面具有较大的差距。第三章论述了主要国家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对比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对外援助制度的演进、法律体系、主要内容,评析了各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英国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对外援助立法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英国还主动参与国际组织对外援助倡议的发起,将英国对外援助理念纳入国际组织倡议,推广英国的全球治理理念。制定完善的对外援助法律规定,形成清晰明确的对外援助法律规范层级。对于对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有完全的授权法案,保证对外援助资金使用在法治范围,这些制度构建对我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来讲还是空白,可以作为借鉴。美国作为对外援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特点,第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因素,特别是在2021年美国开展了推进民主和遏制腐败的对外援助新议程。第二,对外援助商业化因素明显。美国成立了“千年挑战公司”,通过该机构与其他国家签订对外援助协定,可以降低对外援助带来的政治风险,给对外援助可能升级为外交事件留下缓冲的地带,同时也可以降低对外援助的成本,使对外援助政策灵活。第二,鼓励援助主体多元化,2021年美国提出了包容性发展机构的改革愿景,并宣布成立一个新的灵活基金,专门用于私营部门的参与,可以激发对外援助的活力,多种渠道达成对外援助的目标。但美国在对外援助中输出其意识形态,该做法不利于受援国经济发展,严重干涉受援国独立自主主权,应当遭到国际社会批判。澳大利亚国别战略文件以及风险评估工具的运用、韩国对外援助立法与对外援助身份转变的紧密关联等,均为我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了借鉴之处。同时,对比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韩国的最新实践,可以发现对外援助风险防范问题是多个国家共同重视的新问题,出台多个指南、规则降低对外援助风险。第四章论述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创新性的依据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对外援助基本原则提出、第一部对外援助管理制度出台、第一个综合性对外援助部门规章出台为时间节点,划分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发展呈现保守性、综合性、实用性和国际主义为基础的特点。提出我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考量中国法治建设整体进程、中国对外政策取向,中国自身经济利益发展以及国际组织发展援助目标的参与度等因素。文章分析了我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整体分析,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立法理念不明确、制度散乱,制度效力较低,制度碎片化、管理规则缺位、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突出等问题。制度构建未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的理念纳入,制度主要内容集中在对外援助管理方面,突出行政管理职能,将对外援助工作作为一项内部行政工作进行规范。在对外援助规范方面,目前部门规章存在交叉、混杂的立法局面,应当尽快就我国对外援助制度进行清理。在对外援助管理规则方面,缺乏有效性、透明度、风险评估、监督等标准的建立。对外援助风险防控问题突出,在对外援助中因政治风险导致的法律问题,因劳工、环保、技术标准等产生的法律风险、对外援助基础设施争端解决话语权竞争产生的风险等,这些法律风险为对外援助带来一定影响。第五章中国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完善。该章创新性提出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提升对外援助法律效力的层级。并提出通过《对外关系法》作为对外援助基本法律制度,实现对外援助立法层面的飞跃,对现有对外援助法律制度进行审查清理,也创新提出将对外援助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对外援助法律制度构建中。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建议重视预防在化解对外援助风险方面的作用,可以通过我国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进行风险预防。提出借鉴新加坡基础设施纠纷管理协定的经验,在对外援助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开始,在该项目下成立争端解决小组,由项目实施地及中国相关法律人员组成,该小组用于相关法律提的咨询,就相关问题引起的在争议进行事先调解,从而形成预防为先、调解为主,全过程予以法律咨询的争端管理形式。根据前文关于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对外援助法律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对外援助有效性和透明度和相关管理规则的建议。在增加对外援助有效性的规定方面,提出将确定援助对象标准、援国需求评估、对外援助有效性的确定标准纳入规范体系。在增加对外援助透明度规定方面,建议将对外援助资金使用、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对外援助信息发布制度纳入透明度规范。完善对外援助管理规则方面,创新提出制定对外援助风险控制规则,就对外援助中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制度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对外援助风险防范。在对外援助评估程序和监督程序的规定方面,建议构建中国对外援助评估和监督体系、评估标准、明确中国对外援助评估和监督部门纳入法律规范。结合近两年各国的最近实践,提出建立多元化主体的参与规则,让更多小企业、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参与到对外援助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