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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具备的内容,其以文字的方式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同性质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合同会产生不同影响。对欠缺劳动者身份信息、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用人单位身份信息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成立。对欠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条款应认定为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本文拟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传统思维方式展开对文章的论述,文章结构主要有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用三点分别交待了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研究目的、域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创新。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在该部分通过对比《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必备条款的不同,分析出不同规定背后的理念,其次再用学说争议提出现阶段存在的争议,引出问题。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统计,以数据的形式呈现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裁判现状:第一,法院倾向于判定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并无效;第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形式多样;第三,法院对具备五项必备条款(劳动报酬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当事人信息条款)的裁判结果不一。第三部分是对裁判现状原因分析,第一,法官裁判逻辑理念不同;第二,劳动合同成立要件理解错位;第三,立法目的认知存在偏差。第四部分为欠缺必备条款的处理建议,第一,理清法官裁判的应然逻辑;第二,重构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第三,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最后,结语重申了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处理建议,即不能因必备条款的欠缺就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并无效,应当具体分析欠缺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影响。若欠缺必备条款是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条件等,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成立有效,此时劳动合同所欠缺的其他必备条款则由双方当事人另外进行协商补充,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欠缺身份等较为关键性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不成立并无效,而劳动者已和用人单位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劳动合同未成立,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