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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首次提出“公职律师”的概念,司法部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公职律师制度,自此,公职律师正式登上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舞台。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拉开了帷幕。2002年10月,我国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此《意见》详细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权利和义务、管理机构以及归属等问题。2011年,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建设公职律师队伍的热情高涨。2012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新修订的《律师法》中要求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我国公职律师的身份属性陷入尴尬的境地。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至此,公职律师再次引起热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公职律师的基础理论,对公职律师的概念及特点进行论述。从公职律师的基础理论入手,厘清公职律师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异同,通过与关联概念的对比分析,得出我国公职律师的特点,为准确界定整篇文章的基调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全面剖析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发展情况,通过介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引出了我国公职律师的试点实践,分别探究出广州模式、扬州模式、周村模式、厦门模式的具体制度内容,总结公职律师试点中的经验和不足,正视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期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法。第三部分,重点阐述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政府律师制度。该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比分析发达国家不同的政府律师制度,对比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结合我国的法治社会发展的程度,研究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模式。第四部分,探析我国建立完善的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经过近20年的试点实践,各试点地区的公职律师队伍已经初步成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队伍之建设系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不可或缺之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政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可靠保障。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议。结合我国公职律师试点实践探索之成功经验,概括公职律师试点中暴露的问题,不断修正公职律师制度发展道路上的短板。借鉴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成熟的政府律师制度建设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