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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工作的起步时间较晚,我国目前现有的立法较难适应改革开放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人们在进行社会生活交往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种类各异的法律冲突。在新的立法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循序制定的情况下,我国开始突出重视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司法解释在这样的社会情势下逐渐取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但是,在大量司法解释以立法的替代品身份出台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呈现出一种泛立法化的趋势。虽然在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的趋势下,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空白被弥补,但是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司法解释泛立法化问题有利于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以及立法制度的发展。研究解决司法解释泛立法化问题有利于树立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本文主要考察分析司法解释泛立法化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分析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的两难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正路径。本文既肯定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中起到的突出作用,又分析其与法治结构中的内在矛盾性的一面,而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处理好两对矛盾即抽象和具体之间的矛盾,总体和个体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归结起来说就是内容和主体。一方面要解决司法解释在内容上究竟是纯粹抽象还是具有应用性问题。如果坚持抽象性,那么泛立法化就是一种必然。只有将司法解释放在具体的实在的案件处理中,泛立法化才会有消失的可能,而表现为实实在在的对法律的说明和诠释。司法解释说到底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而存在的,而每一个案件的妥当必然带来整个法律适用的妥当,这时整体上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妥当的。另一方面要解决主体问题。只有将主体逐级下移到个体的法官,他才可以依据自身价值观念、思维逻辑、方法规则作出在此时此刻最为理想的判断结论,并将结论交付法律框架内一定机制加以检验和复核,这时解释者的自身面目就非常鲜明和清晰。只有将解释主体从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延展转移为个体性的概念,解释学中的种种理论、方法、技巧才具有实在的意义。本文通过列举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的表现,分析形成原因,总结其弊端和危害,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正路径。通过加强立法和立法解释,强化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司法解释的监督以及出台《法律解释法》的方式,期待可以以此防止和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