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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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治理进入了新时期,对反腐败提出了新要求,但受贿罪的法条存在局限性,使之在应用时出现“举证难”等问题,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未能解决现有的问题,应当回归诠释学路径,通过构造新法益,对受贿罪犯的具体应用进行合理阐释。第一部分,基于现有判例的裁判文书检索,得出16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并未在实务中很好运用这一结论,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使用率不高且未能解决疑难问题,应通过构造法益对其进行解释。第二部分,对现有国内外受贿罪法益的理论进行梳理,并对其作出评析,认为现有的受贿罪法益理论存在:缺乏保护内容选择的标准;法益前置概念不清;受“交易关系”框架限制。第三部分,基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立场提出法益保护并不是一个目的,而是作为刑法回应社会需求(即刑事政策目标)的媒介这一观点,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实”与“形”两个角度论证对其进行构造。第一步,提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实”应来自于我国现有的刑事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的观点。并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基本国情,与风险社会的背景,将我国当前语境下的刑事政策,定义为党和国家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各项准则、策略、方针,并在这个定义下对我国现有的反腐败刑事政策进行梳理和提炼。经过梳理提炼后,我国现阶段受贿罪的刑事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有:“有腐必反”;“行贿受贿一起查”;“宽严相济”三点。第二步,通过对法益进行符合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解读,认为法益的前置概念,即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形”,应具有:“集体法益应采用缓和一元论说”;“法益应是目的诠释标准”;“法益不能与构成要件相违背”这三个特点。最后基于“实”与“形”的特点推出受贿罪的法益应为职务行为的无报酬性这一观点,并从融贯性与合目的性两个角度对无报酬性说进行检验:无报酬性说符合宪法的价值观;无报酬性说与个人法益有实质性关联;无报酬性说符合文义与刑法规定的同时其他规定相协调;无报酬性说有助于实现现有的刑事政策目标。第四部分,探讨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展开,分为司法层面的展开与立法层面的展开。司法层面的展开部分,用无报酬性说对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利”要件和“利用职务行为”要件做出解读,并对受贿罪主体变更的原因以及受贿罪的贿赂内容作出解释。立法层面的展开部分:基于无报酬性说倡导取消“为他人谋利”要件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表示,认为其应当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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