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规范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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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立法化”向来是学术界对于司法解释研究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其存在和运行的争议也十分巨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司法解释及其“立法化”不论是在法律完善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发挥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因此,探索规范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路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解释的效能,梳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范围与定位,让司法解释“立法化”在合宪、合法、合理的框架下规范运行并发挥最大效能值得深入研究。司法解释“立法化”最开始是作为立法供给不足的纠纷解决替代方案而出现的。法制体系的完善并没有使司法解释“立法化”减弱,反而“立法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司法解释“立法化”成果一方面不断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吸收到法律制定之中,另一方面也被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所普遍依赖。在无法简单否定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情形下,就需要考虑如何进行规范控制。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规范控制首先需要破解其面临的正当性困境:即合理性、合宪性、合法性困境。其合理性困境可以通过其当前实用价值需求予以解释,合宪性困境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解读国家权力配置和最高法的职能定位获得证成,合法性困境则可以从《立法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获得实定法的规范基础。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规范控制,可从程序、实体以及司法解释与相关制度衔接三个方面进行考虑。程序性控制方面注重立项、意见征集、清理、监督备案的扎实推进,实体性限制标准方面,注意司法解释及其“立法化”不能突破宪法至上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禁止再授权原则划定的范围。同时,注重与案例指导制度相结合,实现宏观指导与个案解释相结合进而促使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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