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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自18世纪以来争执至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死刑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沿革,废除死刑制度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条件不成熟,首先,“杀人偿命”、“杀人者死”传统观念深入人心,废除死刑从广大群众的思想意识上不能接受;其次,在我国现行经济社会体制下,经济高速发展,旧有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但新的体制尚未形成,各种矛盾突发,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激化,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具有其他刑罚措施不可取代的震慑力。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打击的主要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般应对犯罪人判处死刑。而在当前的刑事政策下,故意杀人罪在什么情况下排除适用死刑,对故意杀人犯的惩罚与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应该如何平衡,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主要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情节、正当防卫等情节。除了几种法定情节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此确定了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被告人一般排除死刑适用这一酌定情节。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被害人谅解和存在证据瑕疵等情节一般也对被告人排除死刑适用。酌定情节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法官的裁量权在案件审理中有极大空间,由于法官主观意见的不同,可以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由此产生各种矛盾,为防止这种结果的发生,我国应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对得到被害人谅解和存在证据瑕疵这一司法实践中作法予以法定化。本文主要采用分析法和对比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在何种情节下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罪犯适用死刑,即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的两种酌定情节与司法实践中的其他排除死刑适用的情节予以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