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用尽原则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ygu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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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承载着知识产权的产品,经知识产权人同意被合法转移所有权之后,知识产权人无权禁止受让人对该产品的后续商业性使用。植物新品种权用尽原则,对于建设种业强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律缺乏对品种权用尽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品种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标准不一。在国际层面,国际公约、美国、欧盟、日本早已建立了相关规则。因此,亟需对品种权用尽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构建我国的品种权用尽制度。对品种权用尽原则进行探讨,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内涵。品种权用尽原则本质上是在所有权与品种权产生冲突时,承认所有权具有限制品种权的优先效力。此外,品种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品种被育种者或其授权许可之人投放市场,且后续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再者,通过追溯制度起源,本文确立了品种权用尽原则在促进农产品自由贸易、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方面的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品种权用尽原则存在适用不明确、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在立法层面,由于品种权保护法律的初设具有被动性,我国并未将品种权用尽原则纳入立法。司法适用争议主要体现为,能否适用品种权用尽原则、品种权用尽的适用条件、售后限制条款是否具备排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效力。司法解释先行对品种权用尽作出规定,但其无法发挥立法的行为指引作用,也不能完全解决司法适用的难题。现存问题的原因是长期的立法空白,以及缺乏替代制度。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有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制度。UPOV公约、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展经验表明:权利用尽原则是品种权保护的必然趋势;采取专利权保护模式的国家倾向于适用绝对用尽,而采取品种权保护模式的国家一般对品种权用尽施加更多限制;应排除进一步繁殖行为的适用;权利用尽的地域范围逐渐突破国内用尽,走向地区用尽和国际用尽。我国应寻求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的平衡,适时制定和规范品种权用尽原则,根据本国种子产业的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品种权用尽模式。综合前述保护现状和域外经验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品种权用尽原则的构建建议:一方面,基于种子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实现利益平衡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律、协调国内外保护水平的发展需求,我国应在立法中增设品种权用尽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应建立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适用绝对用尽的模式,在品种权保护中应更加兼顾公共利益,对品种进行合理分类,根据不同的品种类型适用相应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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