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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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以“情节犯”的标准入罪已经尘埃落定,我国刑事法律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新增“一员”,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层面上,本文立足于隔离层法益说~1,探讨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的界定。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尚存在理论纷争,明确而具体的要素细化规定缺失,形成高空抛物罪在入罪和出罪上的司法不确定性,其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方面解释难题:第一,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解释困境;第二,高空抛物罪主观要件解释困境;第三,高空抛物罪“未遂犯”适用空间存疑。化解上述难题,首先应当通过整合相关典型案例,定量化研判高空抛物罪司法现状,定位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的适用难点,其次对应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中的司法适用难点,采取刑法上法教义学分析方法,并结合其他刑法解释学工具而展开具体解释论证,给予明确而统一的解释路径。一方面,高空抛物罪客观条件方面主要包括对“高空”、“抛掷”行为、“物品”、“情节严重”要素的理解,其中,以“情节严重”为核心的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解释贯穿全文始终,其重要性在于,第一,界定“情节严重”标准以廓清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犯罪或无罪情形的界限,第二,在此基础之上着重判定其他客观要素以及适用情境,以期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的客观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高空抛物罪主观责任要件主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析,囿于故意责任形式不存在争议,故在此重点探讨过失高空抛物罪的存在空间问题,反之,亦有助于高空抛物罪客观要素的具体认定,形成完整性的逻辑闭环,实现高空抛物罪立法目的。另外,高空抛物罪是否存在“未遂”犯罪形态亦是研究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衍生性难题,因其与高空抛物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责任要件相辅相成,故在此进行扩展性分析,以助于深层次理解高空抛物罪构成要素的刑法学解释问题。本文余论适当提出了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建议,以及高空抛物罪的刑民分界问题,并充分发挥轻罪适用条件下缓刑和认罪认罚的制度效果,避免高空抛物罪走入重罪重罚的司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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