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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近二三十年来世界各国法律界关注的热门话题。随着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程序保障呼声的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犯罪行为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而更直接受到侵害的却是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在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的同时个人利益的维护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要协调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刑事被害人应得到法律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获得主动追究犯罪、参与诉讼程序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且这种资格和能力应得到国家和法律的切实保障。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身体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维权意识不够等等主观、客观的原因,在实际中被害人不可能仅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为被害人设置代理制度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被害人收集证据、查阅公诉机关所掌握的案件材料,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地维护。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国家还没有确立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仅处于特殊证人的地位。由于被害人诉讼地位不独立,因此导致在很多国家缺乏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制度生根发芽的沃土。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已经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被害人具备了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具有参与诉讼追究犯罪的资格和权利。于此同时被害人代理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通过辩护与代理的规定予以确立。我国的被害人人权保护从立法和实践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顺应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被害人代理制度被确立的时间并不长,在立法和实践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代理权的权限问题等都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这些问题不但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切实地保护,同时也关系到代理人是否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的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辩护人在诉讼地位以及权利方面有着相似的共性也有互相区别的个性,他们是诉讼的参与者,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参与人,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刑事被害人代理人诉讼地位和代理权的独立性。本文将对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代理制度进行概述,笔者将分析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权行使的法律性以及被害人代理制度的法律保障。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将找出我国被害人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答案,使我国被害人代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