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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时代的进步,带来了信息的广泛利用和传播。似乎在一夜之间,取得并运用信息的能力成了在市场竞争中胜负的关键,信息传播的迅疾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尺。进入信息社会之后,广大公民对自身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越发强烈,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往往跟不上当前形势的变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统一法律迟迟没有出台。在这样一个开放、全新、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日益严重。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七)》以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方式,强化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保护,这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刑法修正案(七)》表达了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存在争议,相关的理论还有完善的空间,例如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的探究与明确。据此,针对法律适用中的困惑,结合某些新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现象,就法律的相关规定提出见解并探讨解决的路径,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研究。首先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基础理论的介绍与厘清,包括“公民”范围的界定,个人信息的特征、法律属性及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标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特殊信息是否属于刑法规制的信息范围进行探讨,包括死者信息、法人信息和手机信息。最后,对《刑法修正案(七)》两款罪名中的信息范围是否一致进行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第二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研究。主体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同样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主体的厘清对法律的适用至关重要。本章首先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现状,反映出犯罪主体更为复杂,主体间联系更为紧密的特点。第二部分针对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规定,作相应的立法分析,涉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离职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等相关主体。第三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研究。此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首先立足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本身,对出售、非法提供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对其理解和把握,解决司法实践中困境的同时也为下一节内容的展开奠定了基础。本章第二节内容针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信息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包括网络钓鱼行为和身份盗窃行为,对两类违法行为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第四章为个人信息犯罪“情节严重”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信息犯罪,为公民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遗憾的是,实务中由于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作为此类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情节严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利于刑事法律的准确适用。本章首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标准的分歧进行介绍并予以评析,接着阐述情节严重标准的选择应采取单一标准模式和综合标准模式,最后列举相关标准的具体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