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hardwa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在信息化社会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人格属性和巨大的财产价值。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冲击,网络跟踪、云储安全、个人信息买卖、黑市人肉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个人信息侵权的形态也呈现出明显的数字化、多样化、反复化等特征,对其的保护也呈现出很多现实问题。比较法上,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就相对较高,特别是对告知同意规则的规定。告知作为同意的前置环节,只有充分明确的告知才能获得有效的同意,但告知义务履行面临着困境。我国2021年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告知义务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对于违反告知义务造成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还需要进一步通过相关立法作出更细致的规定。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应以国际社会相对成熟立法为参考,又要立足国内的保护实践,促进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的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其架构和策略有待商榷。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形成三方主体关系,即个人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及监管机关。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规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但通过梳理分析发现,我国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内涵与欧盟的数据控制者内涵相似,参考欧盟相对成熟的立法,我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体类型应当细化,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关键主体之一,明确该主体的类型和范围,能更好地促进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的履行,从而有利于告知同意规则的实际效用的发挥。其次,一般告知事项中,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内容还应增加“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明确该处理行为中个人信息主体承担的责任,一方面有利于个人信息主体谨慎授权,减少不必要的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发生个人信息侵权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主体也可以基于心理预期及时进行救济;特殊告知事项中,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信息共享和传递时,应增加“告知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这样既能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权,同时也顺应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逻辑体系。最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敏感信息采取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下,可以根据信息的不同分类采取二元归责原则,处理敏感信息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一般信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的完善有利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确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手段。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同时立足于我国的实践现状来探讨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义务,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其他文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行十年以来一直未能充分适用,尽管案件数量客观上有限实为正常现象,但程序立法与司法在规范诉讼证明问题上的诸多不足,尤其是证明标准的不明确却亟须得到高度重视。正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引发了学界激烈讨论,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法律障碍,造成实践困境和各地法院操作上的不统一,进而影响没收程序效应的有效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虽然在根本上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又具有鲜明
学位
我国《民法典》以第543条与第544条规定了合同变更规则,并未规定合同更改的相关内容。然而在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内容时,该修改的性质究竟是合同变更抑或是合同更改存在疑问。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的法律效果因合同同一性存续与否而截然不同,因此在理论上区分两者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结合各国实践趋势以及我国的学理现状,本文拟以当事人意思立论,明确合同同一性识别问题实质上为当事人意思解释问题。在当事人意思对合同同一
学位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属于现代破产法上的概念,是随着破产无罪主义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个人破产失复权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个人破产上的复权是指解除破产人因受破产宣告而在公私权利上受到的法律限制,恢复其正常权利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上的失权指破产人因受破产宣告而在公私权利上受到的法律限制,但是这种法律限制却不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除,某种意义上是对人权的侵
学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首次出现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之中,无疑是我国性犯罪法网的一次精细化升级。此种行为为刑法所规制,不仅具有避免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来自身边熟人性侵害的社会支撑,同时拥有着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宪法支撑。由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性犯罪法条所保护的对象年龄也出现科学的分层,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更加全面,更有利于维护该年龄段女性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权。就本罪的犯罪主体来说,通过
学位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阻断疫情的传播,政府应采取各类必要措施以减少人与人之间不必要和不安全的接触。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和整体社会的经济活动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各类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在这一特定时期内解决生活需求的主要选择,电商平台在新兴的消费模式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期间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屡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害,市场机制的脆弱性和被动性在应对不法经营者
学位
借助于迅猛发展的数据网络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渐趋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刑罚的处罚力度、由结果犯变为情节犯并进一步完善了侵犯手段等变化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实践中已有问题的回应,也是为了保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立法的生命在于应用,本文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规定这一出发点,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认定中
学位
现代商业社会背景下,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都在快速发展。商事活动往往具有高效性、保密性,与仲裁程序的特征高度匹配,因此,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日益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近年来,仲裁越来越被传统上不被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争议所接纳,如反垄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破产争议甚至是某些侵权行为纠纷等。当一个企业走向破产时,也会涉及到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交叉问题。《破产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程序不排除仲裁程序的
学位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逐渐进入到普通大众的视野,它在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社会性问题,商业代孕行为就是其一。商业代孕行为危害了生育管理秩序和代理孕母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外许多国家对商业代孕行为进行专门立法,有的甚至还在刑法中规定了相关罪名。我国出现商业代孕行为已有数十年时间,但相关法律规范却跟不上商业代孕发展的步伐。基于此,通过对商
学位
刑事速裁程序在缩短案件办理时间、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推进认罪认罚工作等方面发挥出显著作用,但与此同时,刑事速裁程序在审理时间上的缩短、审理程序上的简化等程序性设计引发了被告人权利减损的担忧和对权利保护的思考。案件办理速度的提升及审理程序的简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或无意的忽视、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如何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尽量降低被告人权利减损的程度、实现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障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
学位
2013年9月,“两高”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网络型诽谤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入罪标准以及公诉程序启动的适用情形在《刑法》的基础上做出规定,为网络型诽谤罪的刑法规制提供规范指引。但是当前网络环境已经发生变化,网民“发声”越来越方便,《解释》对于网络型诽谤罪的刑法规制难免具有滞后性。同时,由于网络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