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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至《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颁布的对贪贿罪量刑的变革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法律文件已显现出诸多弊端,如长期不变的刚性数额模式,无法适应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会导致量刑失衡、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若继续沿用此标准势必要不断调整数额修改刑法,这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因此,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将适用刚性数额定罪量刑的规定修改为概括数额加情节的二元弹性量刑模式;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如:降低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而获得减轻刑事责任的幅度,提高了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门槛;修正了贪污贿赂罪的法定刑、增设了贪污受贿罪的从宽处罚措施、调整了行贿犯罪当中从宽处罚措施四个方面的内容。2016年4月,“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刑(九)》中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数额范围,详化了各类情节。对来自孝感的158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直观地反映出贪贿罪量刑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如:量刑失衡、量刑偏轻、从宽情节认定标准模棱两可等,其原因主要有:法制传统、立法不慎周密、司法人员的观念偏差和职业素养等。基于当前贪腐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司法工作人员应贯彻从严反腐,摒除轻刑化观念;另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也是改变量刑偏轻问题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