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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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相对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属的条款。这类条款具有弥补协议内容的不足、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适应市场交易多样化需求的优势,但其本身往往也是单方预先拟定的条款,存在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或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影响经营者信誉等弊端。其中,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的消费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以及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作为非经营者的自然人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面临着更为突出的问题,不仅涉及范围广,利害关系群体范围大,表现形式也十分多样。目前,针对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有所涉及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另行规定其为无效条款。当前,关于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研判,不仅在裁量依据上存在不足,司法裁判也面临对其性质考虑欠缺及分配相对方注意义务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对此,现有研究大多依据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得出该类条款无效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类条款的法律规制,但却忽视了对条款无效这一前提的研究。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属于司法裁判领域主要关注的问题,相关研究也是一个实证性的研究命题。基于纠纷发生最频繁、合同双方均存在实质地位差异以及涉及消费者福利和经济秩序的考虑,检索并选取了90份涉及所研究的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司法裁判文书,消费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两类成为亟须回应的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相关领域。在此框架下,效力认定成为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纠纷争议之关键,主要涵盖效力类型、判定因素、引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理论界定。从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内涵、性质、特性及利弊四个方面,阐发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基础理论。经论证提出,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一类特殊情形。其中,在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非经营者自然人的消费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终解释权为经营者对各种经营宣传活动的内容或程序所享有的最后说明其含义、理由的权利,且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负有作出合理解释的义务。该条款具有弥补协议内容的不足,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优势,但也存在为追求经营者私人利益最大化而侵害社会利益的弊端,故需要以实质正义为价值指引,以此协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第二部分: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类型及其认定依据。通过对裁判案例的归纳总结,得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不纳入合同及未详细阐明5种类型。其中,无效的观点又分为因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或免除自身义务而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及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三种。而造成上述差异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缺乏针对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的明确认定标准。故提出对该条款的效力判断应当按照格式条款侵害的价值大小进行区分。第三部分: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的裁判思路。立足于选取的90份裁判案例,经分析得出司法裁判对于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的判定遵循和其他法律规定或约定相佐证以及考察双方是否尽到应尽义务的裁判思路,但遵循该裁判思路进行效力判定却存在对条款性质考虑欠缺以及分配双方注意义务缺乏针对性的不足。因此,司法裁判应当加强对其格式条款的性质下提示说明义务的考察,同时以实质正义为指引分配注意义务。第四部分: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引发的责任。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两类合同中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以及警告、罚款等的行政责任。而违约责任更多的在消费合同中得以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则缺乏明确的责任规定。另外,行政责任方面,也没有根据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侵害相对方权益的程度作出区分。故经分析提出了引入惩罚性赔偿及细化行政责任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效力认定的相关立法建议。一方面,从立法体系的角度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各个层级针对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针对消费合同,提出应当修改现有法律规定,删去关于经营者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的规定;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应当明确商品房消费者的普通消费者主体地位,以实现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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