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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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额的一种方式。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定赔偿应当是在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及合理使用费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方案来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但是法定赔偿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最主要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遵守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是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确保同类案件适用的裁判标准统一。而由于法定赔偿制度在立法上过于简陋,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运用较多依赖于法官的个人素质,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由于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偏差,法官在法定赔偿的金额幅度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定赔偿方式得到的赔偿额随意性较大,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不高,法定赔偿制度一直饱受争议。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北大法宝上搜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判决书,最终得到914份判决书。对这91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共有696例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我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等问题。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普遍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起源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此后,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先后确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不断得到立法的认可和加强,与之相适应,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成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最主要的方式。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难的表现。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对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多、举证难、审理周期长的困境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饱受诟病,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案件判决结果的认同度不高。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2020年696份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的案件判决书中,可以发现,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确定的难题主要表现在:司法裁量的范围大于法律规定范围;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不明确;数额确定中缺乏量化标准;司法判决的说理有所欠缺。第三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难的根源。造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律法规对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规定得比较简陋,导致司法裁量范围大于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没有明确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往往不要求权利人对考量因素举证。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使得法定赔偿数额确定时很难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最后,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法官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中充分说理存在现实困境。第四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完善。首先,应当尽量统一应当考量的因素,解决我国目前“考量因素乱象”的问题。其次,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案件的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采用英美法系“优势证据标准”,重视对举证妨碍规则的运用等。再次,细化了考量因素在确定赔偿额中的作用,现阶段可以适用“司法层次分析法”或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标准化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最后,加强在判决书中对确定赔偿额与具体考量因素之间的联系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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