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关于授权不明时代理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就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而现行的《民法典》中,取消了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表明了立法机关对该规则否定的立场和态度。但事实上,授权不明规则在司法裁判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对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帮助法官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可如果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又会加重其负担,有违公平正义和责任自负原则。因此,有必要在现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关于授权不明时代理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就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而现行的《民法典》中,取消了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表明了立法机关对该规则否定的立场和态度。但事实上,授权不明规则在司法裁判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对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帮助法官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可如果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又会加重其负担,有违公平正义和责任自负原则。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不明规则的前提下,厘清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的责任关系,在维护和保证交易安全的基础之上,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因授权不明所导致的主要责任,代理人依基础关系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如果在缔约之时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此保证代理制度功效的正常发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论述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关系:第一部分:论证授权不明规则之现状和厘清责任关系的必要性。对于《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存废,学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通过“无讼”数据库对2019年的授权不明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在授权不明案件中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案件比例高达56.25%,而通过解释确定代理效力的只有43.75%。另外,在最高检抗诉的一个案例中,最高法与最高检也无法就授权内容的解释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在现行《民法典》取消授权不明规则的情况下,厘清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论证授权不明情形的界定。首先,授权不明不应归属于表见代理的范畴,表见代理是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就是不存在被代理人的有效授权,而授权不明的前提是被代理人在授权时没有将授权的内容表述清楚,对于授权范围的不明确不等于代理人没有获得有效授权,因此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次,授权不明不应归属于容忍代理,容忍代理的权利表象来源于被代理人故意的不作为,而授权不明中被代理人授权的目的在于希望代理人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做事,因此不存在被代理人故意授权不明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容忍代理的构成要件。最后,无论是在外部授权还是内部授权中,相对人是否知情并不会直接影响对于授权不明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同时也不会影响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第三部分:论证处理授权不明问题的前提。在处理授权不明问题之前,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来确定授权的内容,判断能否通过解释将其归属于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或者是表见代理,如果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确定含义,那就自然不存在授权不明的问题。另外,还应当厘清授权行为和基础行为的关系,这涉及到被代理人追责时请求权基础的确定。通过对无因说和有因说的对比论证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有因说进行了肯定,这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就始终存在基础关系的紧密联系。第四部分:论证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首先,在理论上令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代理制度功效的正常发挥,并且也不符合法定连带责任的构成标准。其次,在实务中三者之间互相追偿的这种机制会极大地将交易关系复杂化,导致裁判困难,浪费司法资源。最后,与域外立法相比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授权不明确时会要求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授权不明时令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正当性。第五部分:论证授权不明时的法律责任。授权行为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授权不明的过错主要是由被代理人所导致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相对人在明知存在授权不明的情形而仍与代理人建立法律关系,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相对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代理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被代理人则可以依据与代理人缔结的基础关系向代理人追责。
其他文献
我国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有其特殊性,户籍、人口、土地的固化以及发展的重心集中在了工业化导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为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水平较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业区域发展,在工业化基本完成、需要深挖经济增长潜力的背景下,我国不断加强对农业经济、农村环境的政策、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力度,从将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户相关政策正式出台建立到“两权分离”改革的提出,已经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基础上松绑了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职能组成,问责工作的重要性已经提到一种空前的高度,但是在问责实践中,如何统筹推进问责工作以及精准把握问责情形和尺度,这都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所需要的研究的重要课题。所以,对于当前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情况的研究,无论是寻求现阶段问责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优化对策,还是契合国家当前高质量发展的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厘清基本概念、建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研究按照“现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算法技术的成熟,对大数据资源的获取、占有、使用成为互联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制胜法宝。大数据的应用助推部分互联网企业迅速崛起,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数据垄断行为也悄然滋生。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模式、规模经济等特性,使其与传统单边市场结构有着鲜明的差距,传统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认定范式,已不能适应规制互联网企业数据垄断行为的需要。对此
为体现刑法矜刑恤刑的刑事政策原则,刑法于2009年就逃税罪新增了“初犯免责”条款,以应付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对纳税人的影响。在居民人均收入稳步提高而纳税人意识未能与之相匹配的情形下,“初犯免责”条款确能有效限缩刑法的打击范围,以体现刑事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但是该条款因本身界定不清,导致在实际的适用中,司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均未能统一适用该规则。因此本文以北大法宝202个案例为基础,结合刑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相
涉个人隐私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来已久。通过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相关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主要将这一利益冲突的处理寄托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之上,即主要依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结果来决定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进退取舍。由此容易产生的问题是:一旦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不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将极易遭受不当侵害。基于现实的复杂性,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赋予行政机关一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角度来看,人身侵权普遍存在于人格权之中,但是人同样具有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各类其他人身权益,权利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正是由于人身权益商品化价值的存在,人身侵权获利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然而人身侵权获利返还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基于其具体适用哪一种学说理论各学者也争执不一。在实践中,大部分人身侵权获利的救济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础进行侵
2019年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等方式,交于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在此之前,集体土地的流转限制极为严格,建设用地的供应限于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的此次修正,打破了以往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的二元体制,为形成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市场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前,包括北京市大兴区在内的33个试点县(市、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曾开展集体建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位于中国的西南地区,阿坝茂县是全国最大的羌族聚居县。作为我国有着古老历史的民族之一,羌族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却没有文字,仅有语言,传承仅依靠“口传心授”。羌族人民的历史文化、生产生活、宗教信仰、风俗传统等都通过羌族民歌得到了有效的传承,作为羌族传统文化载体的羌族传统民歌十分具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其保护与开发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大量资料被损毁、传承人趋于老龄化、
法定赔偿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额的一种方式。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定赔偿应当是在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及合理使用费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方案来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但是法定赔偿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最主要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遵守裁判标准一致性原则,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是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确保同类案件适用的
为了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要求,从2013年开始,食品安全执法部门从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多头监管逐步整合成市场监管一家全权负责;并且,为了走好食品安全执法的最后一公里,伴随着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体制改革的推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如《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后,在2018年再次进行修正。然而,我国乡镇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