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下售后限制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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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出售后,因其上所承载的专利权与所有权的指向的对象产生差异而易引发权利冲突。为了解决该冲突,专利权用尽原则应运而生。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产品出售后专利权人因已经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不能再对该特定产品的后续流转、使用加以控制。该原则对限制专利权滥用、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专利权原则的广泛适用,一个新的问题随之出现:在承认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为了取得对专利产品后续处分的控制权而在销售产品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这样的限制条件是否能够起到排除专利权用尽的法律效果?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效力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我国承认并且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但有关专利权用尽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只能解决常见的“首次销售”问题。对于比较复杂的售后限制效力问题,现行法律尚无解决之道。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专利权用尽的案件较少,因违反售后限制而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亦未出现,也鲜有学者对此问题有所研究。可以说,我国对于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专利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此类案件早已出现,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较为丰富,但是观点不一。如英国和早期德国采用了专利权相对用尽模式,认为专利权用尽以专利产品的无条件销售为前提,明示的售后限制可以阻止专利权用尽。而近期德国和欧盟却采用了专利权绝对用尽模式,不允许售后限制排除专利权的用尽。在专利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售后限制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判决莫衷一是。如2017年5月美国最高院就推翻了上诉法院有关售后限制可以阻止专利权用尽的判决,认为产品销售后专利权已经用尽,售后限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由此可见,售后限制的效力问题是有待解决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此类售后限制问题也在日益增多,且售后限制有效与否对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效力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对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言外,正文共划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售后限制争议现状、争议原因,以及我国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现状。该章首先对售后限制的争议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售后限制效力发生争议的原因是各国采用的专利权用尽模式不同,在绝对用尽模式下售后限制不能排除专利权用尽,而在相对用尽模式下售后限制有可适用的空间。在分析了争议原因后,该章又对我国专利权用尽适用现状进行的分析。早在1984年,我国首部《专利法》就对专利权用尽原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在之后的几次修法中加以补充。但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用尽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性,在具体适用时易引发争议。而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较少,且在适用模式上存在争议。因为我国现行专利法既没有对售后限制的适用问题做出直接规定,也未明确适用专利权绝对用尽还是相对用尽,因此售后限制能否排除专利权用尽的问题在我国尚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第二章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可限制性进行了分析,即专利权用尽应当采用绝对用尽模式还是相对用尽模式。专利权用尽原则是解决已售专利产品所承载之专利权与所有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垄断和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矛盾。根据“报酬论”,专利权的价值需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当专利权人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以换取与该专利经济价值相符合的报酬后,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专利权用尽,不能对该产品的后续使用、流通再进行控制。随着专利权用尽原则被广泛适用,各国对其具体的适用规则出现了分歧,由此演变出了专利权的绝对用尽和相对用尽两种不同模式。专利权绝对用尽以内在限制论为理论解释,该模式侧重保护商品自由流通的公益;相对用尽则以默示许可论为理论解释,该模式侧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德国提出专利权绝对用尽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认为相对用尽允许附条件的销售会不利于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有损公共利益。但是绝对用尽没有考虑到许可与销售之间的关联性,亦没有充分考虑到专利权用尽对社会效益的影响,因此仅以自有贸易为重的绝对用尽存在较大的弊端。事实上,相对用尽模式并不会必然造成专利权的滥用。有关售后限制其会阻碍市场竞争自由属于对默示许可论的误解。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采用专利权相对用尽模式更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章对售后限制有效所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进行了分析。售后限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的售后限制都能够实现排除专利权用尽的法律效果。售后限制有效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售后限制应当是明确且为购买者所知晓。当专利产品经过多次转售之后,如何实现充分告知的问题就会尤为突出。第二,售后限制不得造成专利权滥用。售后限制的内容多样,根据其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处分禁止型限制和处分制约型限制。前者是直接禁止后续的处分行为,后者是限制后续的处分方式,其中以处分制约型限制的效力问题更为复杂。处分制约型限制存在于专利权人与下游购买者之间,属于纵向限制的范畴。纵向限制通常被划为产品内限制与产品间限制。要分析某一售后限制是否会导致专利权滥用,可以借助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分析原则进行具体分析。此外,当专利产品由被许可人销售时,专利权人欲实现对已售专利产品流转的限制,则需要通过许可协议要求被许可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售后限制协议,此时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协议也可能影响售后限制的效力。专利权人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应当谨慎设置售后限制,不仅要明确排除专利权用尽的内容,还要约定被许可人告知购买者限制条件的方式。第四章对我国如何适用售后限制效力认定规则进行分析。从我国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承认并且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但有关专利权用尽的规定过于原则性,难以解决如售后限制效力等复杂问题。专利权用尽售后限制的效力问题涉及专利权用尽理论、售后限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等多方面内容,属于理论与实践中的双重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予以明确:第一,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专利权用尽制度,允许专利权相对用尽的适用。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是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直接规定,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性,有必要对此规定进行进一步解释。可以将专利权用尽的“销售”前提解释为专利产品的无条件销售,如此便可以明确我国适用专利权用尽相对模式。此外,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是关于专利侵权的基本规定,违反售后限制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因此可以将此条文中未经许可的“许可”解释为明示许可或者默示许可两种类型,以此为违反售后限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还应当完善我国用于规制专利权滥用的相关规定,并且在认定具体售后限制是否会造成权力滥用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之权利,以防止售后限制变成专利权人无限扩张其专利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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