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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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以往的文献更多的是集中在宏观层面,分析税制的再分配效果,而基本很少有文章涉及税制公平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税基的选择。增强居民社会公平感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所能实现何种程度的公平,就离不开对征税内容,即税基,这一因素的讨论研究。最早开始研究税基的理论中指出,最理想的税基是仅对劳动能力所获得的收入征税,鉴于劳动能力指标不可观察,所以使用最简单的工资收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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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以往的文献更多的是集中在宏观层面,分析税制的再分配效果,而基本很少有文章涉及税制公平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税基的选择。增强居民社会公平感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所能实现何种程度的公平,就离不开对征税内容,即税基,这一因素的讨论研究。最早开始研究税基的理论中指出,最理想的税基是仅对劳动能力所获得的收入征税,鉴于劳动能力指标不可观察,所以使用最简单的工资收入来衡量。但是也应该注意到,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居民收入的渠道和形式与以前相比,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征税内容和方式也都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要想使税制公平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就不应该仅仅关注税率、再分配效果方面,还应该进一步研究影响再分配效果的重要因素——税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基于以上目的,从公平角度出发,探索出一个合理的税基结构。本文采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CHFS),并结合MT指标来衡量不同税基情况下的公平性。实际上可用于估计公平性的方法多种多样,学术界最常用的则是MT指标,因为这一指标不仅可以测算个人所得税在整体情况下的表现如何,并且提供了横向和纵向公平两种分析视角,进而分析税制在不同视角下的表现。本文研究税基的前提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内容,然后所做出的不同组合情况。总计构建了六种税基组合,并以户口作为分界线划分了城镇和农村两个样本,同时还考察了个人和家庭两种课税模式下,不同税基表现出的公平性。本文的研究结果发现:1.仅以劳动收入为征税内容的单一税基,税收公平表现要差于多元收入组成下的税基,并且这种单一税基也不能应对当下多样化收入形式所带来的挑战。2.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发挥的收入调节作用在农村和城镇居民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其调节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成效要优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更能享受到征税带来的公平福利。3.无论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征税模式,在六种税基组合中,表现效果最佳的都是税基二。也就是说仅以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收入为税基的税制,其调节公平程度的作用更显著。4.考虑股息、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收入的税基,公平指标值表现相对较弱,提高征税比例之后的公平表现则相对有所提高。5.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所取得的效果要优于以个人为单位的课税模式。基于个人和家庭两个层面有关指标的对比发现,家庭课税制更有利于激发税制的公平效应。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五个有关的政策建议:1.在税制设计时,考虑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存在的不同收入现状;2.不断拓展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扩大税基;3.加强对生产、经营收入的监管和征收,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4.适当提高股息、利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的征税比率;5.鼓励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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